(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時,不按照規定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
(二)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的;
(三)未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公開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的;
(四)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其他組織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的;
(五)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的;
(六)違法設立或者在目錄清單之外執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企業開辦、注銷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辦稅、不動產登記、進出口審批等方面簡化政務服務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的;
(八)違法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事項的;
(九)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
(十)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十一)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的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二)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或者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的;
(十三)不依法履行生效的判決、裁定、行政復議決定、仲裁裁決和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十四)未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履行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招標投標、政府采購、金融等領域監督管理責任的;
(十五)其他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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