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辦發〔2018〕18號
中共綏芬河市委辦公室綏芬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綏芬河市促進經濟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黨委(黨組),市直各單位: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綏芬河市促進經濟發展扶持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綏芬河市委辦公室
綏芬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9日
綏芬河市促進經濟發展扶持辦法
為深入落實《國務院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進一步優化招商引資環境,加快對外開放步伐,推動我市經濟快速發展,在《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黑發〔2016〕33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吸引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黑政規〔2018〕4號)基礎上,制定本扶持辦法。
一、新建產業項目基礎設施配套扶持辦法
1.對落戶邊境經濟合作區的新建產業項目(不含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投資強度符合國家級園區的要求,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額達到1億元、2億元、3億元以上,分別給予300萬元、700萬元、1200萬元的基礎設施配套扶持資金。固定資產總投資額達到3億元以上的項目,每增加1億元,再給予400萬元基礎設施配套扶持資金,以上扶持資金累計總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2.落戶綜合保稅區的新建產業項目,基礎設施配套扶持資金原則上不予扶持,對地方經濟發展拉動力強、貢獻大的產業項目可一事一議。
二、固定資產投資扶持辦法
3.新建產業項目(不含房地產開發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度達到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3億元以上,分別參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4%、6%、7%給予扶持,以上扶持資金累計總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原有工業企業新增固定資產投資享受以上扶持辦法。
三、經濟發展貢獻扶持辦法
4.對引進的總部經濟企業,年度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超過100萬元的,參照其當年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給予扶持。
5.對引進的年度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超過100萬元人民幣或貿易額超過2000萬美元的企業,其高級管理人員(每家企業不超過10名)參照個人所得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給予獎勵。
6.對邊境經濟合作區和綜合保稅區遷入企業收購或兼并關停企業過程中產生的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給予100%扶持;對收購或兼并關停企業、整體搬遷入駐企業、租用廠房企業自投產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別參照當年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70%、50%給予扶持。
7.鼓勵中介及委托招商,對引進重大招商項目、外來資金的中介機構或個人(不包括我市各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企業在合同約定建設期限內完成全部投資并正式投產后,按照經審計認定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3000萬元以上項目按1‰給予一次性獎勵;對引進年度為地方經濟發展貢獻超過100萬元的總部經濟或貿易企業,參照企業當年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凈額,給予中介機構或個人(不包括我市各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3%的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8.給予招商引資責任單位特殊貢獻獎,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含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納稅型、生產加工型投資項目,以經過審計認定的超過起獎點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為計獎基礎,按照超額嘉獎的辦法確定。具體獎勵方式為: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不到1億元的,獎勵2萬—10萬元(每增加1000萬元,獎勵增加1萬元);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含1億元)不到2億元的,獎勵15萬元;固定資產投資2億元(含2億元)以上的,獎勵20萬元。
四、附則
1.申請兌現各項扶持資金的企業需承諾10年內不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本市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若被扶持企業違反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扶持資金。對于取得土地使用證后未如期開工、開工后停工或有其他符合《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中規定的閑置土地行為的,市政府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并追回已經發放的扶持資金。
2.由市財政局和市經濟合作促進局負責總部經濟扶持企業的認定;市經濟合作促進局指導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準備申報相關佐證材料并初審。相關部門聯合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執行。
3.新建產業項目基礎設施配套扶持資金在項目獲得土地使用證后進行申報,經市政府批準后撥付。
4.固定資產投資扶持資金按照發改委批復或備案的數據進行核定,并報市政府審批。批準后按進度撥付,項目整體動工后撥付5%;項目主體封頂后撥付35%;項目在合同約定建設期限內完成全部投資并正式投產后,由企業提供市政府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認定報告,依據報告中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計算應撥付的扶持資金總額再撥付40%;投產運營滿一年,并產生地方貢獻,一次性撥付剩余扶持資金。
5.對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大、稅收貢獻大、科技含量高、生產終端產品的重點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6.符合本政策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項目落地5年內向上爭取到位的各類專項扶持資金和上級部門要求我市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扶持或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
7.本扶持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一年。自2018年3月22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期間,相關企業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8.本扶持辦法由綏芬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中共綏芬河市委辦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