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開發區高新技術等產業發展規劃且自對開發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50萬元以上的,從達到標準起,以產業專項資金的方式對企業人才引進、科技研發等專項連續十年按照其對開發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最高不超過50%予以扶持(含高級管理人員享受的扶持)。
2、經國家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新落戶開發區的,或上年度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5000萬以上且正增長的高新技術企業遷入區內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100萬元資金扶持。已落戶開發區內并經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新落戶高新技術企業政策。
3、對領辦、創辦科技類孵化(器)服務平臺的企業,平臺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引入科技類企業10戶以上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資金扶持;晉升為國家、省服務平臺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20萬元資金扶持。
4、入駐孵化器的企業均享受國家級孵化器入駐企業相關優惠政策。
5、入駐孵化器和加速器新注冊的企業1-3年補貼房租減免優惠政策(不含其它費用),期滿后,按全款房租費用收取費用。
6、入駐孵化器和加速器新注冊的企業,自對開發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3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照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予以扶持。扶持期限最高5年。
7、對于新建經國家部門單獨或聯合認定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等研發機構,采用后補助的方式給予300萬元扶持;省級給予100萬元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