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牡丹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牡丹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1年10月20日
牡丹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繳存職工)合法權益,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黑龍江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黑建規范〔2020〕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牡丹江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牡丹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記載繳存人住房公積金提取情況、編制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擬定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防范和查處違規提取行為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公積金中心各辦事處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四條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連續繳存3個月以上租房自住的;
(四)老舊小區改造和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滿6個月未再就業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條 繳存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二)(三)(四)項情形的,可以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繳存人購買的自住住房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間關系為同一戶籍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繳存人貸款購買的自住住房為多人共有且互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同一戶籍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繳存人符合提取條件但同時尚未還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繳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除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本息提取和委托本市公積金中心將個人賬戶存儲余額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外,不得辦理其它提取業務。
繳存人符合多項提取業務辦理情形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僅可選擇辦理一項提取業務(第四條(五)(六)(七)(八)(九)不在此規定范圍)。
第三章 提取條件
第八條 繳存人近6個月連續欠繳住房公積金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存儲余額。
第九條 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五)(六)(七)(八)(九)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賬戶應為封存狀態,提取辦結時應注銷繳存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條 繳存人被公積金中心列為失信人員的、被法院強制凍結賬戶的,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十一條 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部分產權,成為售房人的共有人,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十二條 購買異地自住住房的,須市公積金中心向購房地相關部門核實購房信息,購房信息真實有效可辦理提取業務。
第十三條 非牡丹江市行政區域內的建造、翻建、大修、老舊小區改造和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四章 提取憑證
第十四條 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身份證明和關系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
(二)配偶參與提取的,提供戶口簿,配偶不在同一戶口簿的另須提供結婚證。戶口簿婚姻狀況欄為空白且不能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的,視為未婚;
(三)委托辦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提供戶口簿(已“遷出”的,可認定為直系親屬,另須提供本人戶口簿);受托人與委托人非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提供委托辦理公證書;
(四)港澳臺同胞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香港、澳門同胞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同胞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第十五條 辦理提取業務須提供本人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哈爾濱銀行中任意一家金融機構的一類借記卡。
第十六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繳存人、配偶及共有人每套房僅可分別辦理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辦理提取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須提供經房產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契稅完稅證明(契稅完稅證明未標明購房金額的,另須提供標明購房金額的納稅申報表或房產交易申報表或增量房申報表);
(三)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須提供準購證明文件、購房合同(協議)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四)購買拆遷安置房的,須提供房屋拆遷產權調換補償協議或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購房發票(須標明購房增加部分金額);
(五)購買公有住房的,須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或買賣公有住房協議書、購買公有住房申請審批表、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業票據;
(六)購買拍賣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普通發票或拍賣成交確認書;
(七)建造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不動產權證書、縣級以上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或屬農業戶籍在農村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當地村委會批準建房的證明或宅基地使用證明或規劃許可證、建造房屋材料的稅務發票;
(八)翻建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不動產權證書、縣級以上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購買翻建房屋材料的稅務發票;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具有三級以上鑒定資質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書(危房鑒定等級須達到C級以上含C級)、購買大修房屋材料的稅務發票;
(十)購買異地自住住房,須提供經房產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契稅完稅證明(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契稅完稅證明須標明購房金額)。
第十七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辦理提取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償還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身份證明材料;
(二)償還商業銀行購房貸款本息或償還異地購房貸款本息的,須提供借貸合同(首次提取提供)、還款明細、個人信用報告(個人信用報告未體現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須提供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繳存使用證明回執或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貸款證明);
(三)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的,提供身份證明材料;
(四)提前償還商業銀行購房貸款或提前償還異地購房貸款的,須提供借貸合同、還款憑證或還款明細、個人信用報告(個人信用報告未體現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須提供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繳存使用證明回執或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貸款證明)。
第十八條 無房職工連續繳存3個月以上租房自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辦理提取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租賃自住住房的,須繳存人及家庭成員(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無住房,提供戶口簿;
(二)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須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單位往來票據。
第十九條 老舊小區改造和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辦理提取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老舊小區改造的,須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被納入老舊小區改造項目范圍內的文件或通告(被納入牡丹江市年度老舊小區改造名單并公示的無需提供)、每戶分攤費用決議或明細、實際出資證明(付款發票或收據);
(二)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須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電梯竣工驗收報告、每戶分攤費用決議或明細、電梯使用登記證、實際支付電梯費用發票或收據。
第二十條 退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須提供身份證明材料;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提供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核表。
第二十一條 出境定居的,須提供出境定居證明、大使館證明及其翻譯件。
第二十二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須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書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備案登記表或失業就業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提供相關部門或原單位出具的正式文件或干部退職申報審批表;傷殘證(1-4級)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
第二十三條 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滿6個月未再就業的,須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書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備案登記表或失業就業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提供相關部門或原單位出具的正式文件或干部退職申報審批表;繳存人已經轉入住房公積金托管戶的提供身份證。
第二十四條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繳存人如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須結清貸款或變更借貸合同至繼承人名下,方可提取。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或火化證明、確定其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公證書(小額繼承、共同繼承另須簽訂《繼承提取住房公積金承諾聲明》)或法院判決書或法院裁定書或法院調解書(繳存人個人賬戶存儲余額少于3000元的免提供,提供第一順位繼承人關系證明)。
第五章 提取時限
第二十五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下列情形確認提取時限:
(一)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發證之日起1年內辦理;
(二)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發證之日起1年內辦理。每套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后1年內,不得辦理該套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取業務;
(三)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購房合同(協議)或不動產權證書發證之日起1年內辦理;
(四)購買拆遷安置房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拆遷產權調換補償協議發證之日起1年內辦理;
(五)購買公有住房的,買賣公有住房協議或不動產權證書書發證之日起1年內辦理;
(六)購買拍賣自住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發放之日起1年內辦理;
(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審批文件批準之日或危房鑒定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辦理;
(八)購買異地自住住房,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發證之日起1年內辦理。
第二十六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按下列情形確認提取時限:
(一)償還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本息的,須每償還貸款本息滿12期提取一次,存在逾期且未償還的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二)償還商業銀行購房貸款本息或償還異地購房貸款本息的,須每償還貸款本息滿12期提取一次;
(三)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的,須提前償還貸款之日1年內辦理,存在逾期且未償還的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四)提前償還商業銀行購房貸款或提前償還異地購房貸款的,須提前償還貸款之日1年內辦理。
第二十七條 無房職工連續繳存3個月以上租房自住的,須繳存人在本市連續繳存3個月以上住房公積金。租賃自住住房的,須繳存人及家庭成員(配偶、未成年子女)無房狀態每滿1年提取一次,該提取業務以實際發生租房行為的時間為準,不可預先提取;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票據發放之日起1年內辦理。
第二十八條 老舊小區改造和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須納入老舊小區改造項目范圍內的文件或通告、電梯竣工驗收報告發布之日1年內辦理。
第二十九條 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滿6個月未再就業的,須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6個月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6個月后可提取。
第六章 提取額度
第三十條 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應大于實際支付的購房總額(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增值稅普通發票、契稅完稅證明、納稅申報表或房產交易申報表或增量房申報表、不動產房產管理平臺顯示的購房金額不一致的,取最低值作為實際支付的購房總額)。
第三十一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應大于實際發生費用。
第三十二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按下列情形確認提取額度:
(一)償還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本息的,提取額度不應大于提取之日近12期還款本息之和;
(二)償還商業銀行購房貸款本息或償還異地購房貸款本息的,提取額度不應大于提取之日近12期還款本息之和;
(三)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的,提取額度不應大于提前償還貸款額度;
(四)提前償還商業銀行購房貸款或提前償還異地購房貸款的,提取額度不應大于提前償還貸款額度。
第三十三條 無房職工連續繳存3個月以上租房自住的,按下列情形確認提取額度:
(一)租賃自住住房的,市區每年不超過18000元,縣(市)每年不超過14400元;
(二)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提取額度不應大于繳存人實際承擔的租賃費用。
第三十四條 老舊小區改造和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按下列情形確認提取額度:
(一)老舊小區改造的,提取額度不應大于繳存人實際出資部分;
(二)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提取額度不應大于繳存人分攤費用。
第三十五條 繳存人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五)(六)(七)(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為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含利息),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十六條 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繳存人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含利息),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七條 各辦事處辦理程序:
(一)提出申請:繳存人攜帶提取憑證到各各辦事處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中心審核:符合提取條件的即時辦結;不符合提取條件的當場告知;需進一步核實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購買異地自住住房的,需向異地相關部門核實,收到協助核查繳存人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復函之日辦結;
(三)付款:以轉賬方式將資金轉至繳存人借記卡中。
第三十八條 網廳業務大廳提取辦理范圍及程序:
(一)網上業務大廳提取辦理范圍
1.繳存人本人償還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本息的;
2.繳存人本人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的;
3.繳存人本人已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
4.繳存人本人已轉入住房公積金托管戶滿6個月的。
(二)網上業務大廳辦理程序
1.提出申請:繳存人本人通過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大廳提出申請;
2.系統審核:符合提取條件的即時辦結,不符合提取條件的系統告知;
3.付款:以轉賬方式將資金轉至繳存人借記卡中。
第八章 責任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通過門戶網站、手機短信、手機客戶端、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渠道向繳存人公開發布提取業務相關信息,繳存人應給予關注。
第四十條 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市公積金中心應在受理業務當日,根據審核結果做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一次性告知繳存人,需向房屋管理、公安、民政、稅務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的,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結。
第四十一條 繳存人應按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相關材料。社會中介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和提供虛假材料,牟取不當利益。
第四十二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嚴格進行提取業務審核,不得自行放寬審查條件,對識別出的偽造、變造各類提取材料,須及時中止提取行為。如對繳存人提取行為真實性有疑義的,可向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核實。
第四十三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對下列情形的提取申請嚴格審核: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在本市以購房名義提取住房公積金頻次明顯異常的;
(二)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自住住房或同一套自住住房反復多次交易的;
(三)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系購買自住住房的;
(四)其他存疑的。
第九章 罰 則
第四十四條 繳存人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存儲余額的,市公積金中心應責令繳存人限期全額退回,逾期仍不退回的,將其納入住房公積金失信人員并將其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人違規提取情節嚴重的,須向紀檢部門通報。繳存人被納入住房公積金“黑名單”、個人賬戶被法院強制凍結的,不得辦理提取業務。
第四十五條 對偽造商品房買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等提取材料、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住房消費及牟取不當利益等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市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疏于職守或協助違規提取行為的,市公積金中心應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市其他提取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按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公積金管委會2019年4月3日印發的《牡丹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牡公管委發〔2019〕11號)和市公積金中心2019年4月11日印發的《牡丹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牡公管規〔2019〕1號)同時廢止。
牡丹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1年10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