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堅決維護我市防汛救災和災后重建期間社會大局穩定,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防汛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順利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將對以下防汛救災及災后重建期間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特此通告: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利用微信、微博、抖音等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故意造謠惑眾、蠱惑人心、編造險情和人員傷亡等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
三、利用微信、微博、抖音等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對搶險救災、物資發放、災后重建等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人身攻擊、侮辱謾罵的;
四、阻礙軍隊、武警部隊、消防救援人員、人民警察、醫務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開展防汛救災及災后重建的;
五、盜竊、搶劫災民財物,搶奪、哄搶救災物資、以賑災募捐名義詐騙,非法占用、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破壞電力、交通、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六、故意擾亂緊急避險點、群眾安置點、物資發放點、醫療救助點等防汛救災及災后重建場所秩序以及堵塞道路交通,阻礙開展防汛救災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運送物資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正常交通秩序的;
七、非法串聯、煽動,組織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組織聚集鬧事等擾亂防汛救災及災后重建工作秩序的;
八、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病死豬等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或以賑災名義向災區提供以上產品的;
九、強買強賣、強攬工程、強迫交易,壟斷資源、囤積居奇,哄抬防汛救災及民生物資價格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其他妨害防汛救災和災后重建正常進行的。
公安機關對防汛救災及災后重建期間突出違法犯罪“零容忍”。對上述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從嚴從快辦理,堅決維護法律權威、社會穩定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請廣大人民群眾同心協力,共同維護防汛救災及災后重建期間社會秩序,全力支持和配合防汛救災及災后重建,積極舉報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實施。
牡丹江市公安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