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司法局、工商聯,牡丹江仲裁委員會:
為全面落實省司法廳、省工商業聯合會《關于民營企業優先選擇仲裁方式解決民商事糾紛的通知》(黑司通〔2023〕63 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工商聯組織要高度重視民營企業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要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把仲裁作為處理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方式,在民營企業中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要發揮商(協)會化解糾紛陣地作用,在指導、協助會員解決民商事糾紛時,積極引導會員運用仲裁手段保障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司法行政機關、工商聯組織和仲裁機構要建立有效合作機制,明確分工,形成合力,實現優勢互補,推動全市民營經濟健康高質量發展和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二、工作內容
(一)建立仲裁服務企業工作機制。建立仲裁服務民營企業定期會商溝通機制,了解民營企業選擇仲裁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支持民營企業將仲裁列為解決糾紛的首選方式,引導民營企業在有關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在糾紛發生后達成仲裁的補充協議。對于符合條件的涉民企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依法減免費用,壓縮辦結時限,力爭快速受理、快速辦理,快速結案。
(二)選聘民營經濟專業人士參與仲裁工作。工商聯組織要采取民主推薦的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相關規定,在工商聯組織、商(協)會和民營企業中選薦一批品德高尚、作風正派、業務精良、清正廉潔、信譽良好的民營企業家以及從事企業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士作為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或仲裁員人選,由仲裁機構按照法定的條件聘任為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仲裁員。
(三)打造仲裁法律服務中心。仲裁機構在市工商聯設立仲裁法律服務中心,全面推行仲裁聯絡員制度。仲裁機構要會同工商聯及所屬商(協)會在會員企業中建立仲裁聯絡員,確定公司律師、企業法務人員或合同管理人員等作為仲裁聯絡員,負責企業合同文本仲裁協議(條款)的規范和落實工作,向會員企業提供規范的仲裁協議(條款)的行業合同示范文本。
(四)開展仲裁宣傳推廣和培訓活動。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要常態化開展“仲裁進機關、入企業、走基層”和“仲裁進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走進仲裁”活動,加大仲裁法律制度的宣傳推廣力度。仲裁機構要重點組織企業負責人、公司律師、企業法律顧問、企業法務人員、合同管理人員等,定期開展仲裁法律制度培訓,工商聯及所屬商(協)會要做好企業參加培訓的動員和組織工作。仲裁機構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服務,引導企業依法合規誠信經營,為市場主體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仲裁法律服務。
(五)建立仲裁調解工作機制。工商聯針對所屬商(協)會、會員企業中發生的各類經濟合同糾紛,及時引導企業采取仲裁調解與仲裁裁決相結合的工作方式,公正、專業、高效、便捷地依法化解糾紛。工商聯及所屬商(協)會對于經仲裁調解未達成效果,但可以通過仲裁審理的案件,可以引導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解決糾紛,促進糾紛進入仲裁程序并及時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工商聯及所屬商(協)會對于仲裁調解達成協議且屬于仲裁受案范圍的案件,可以引導當事人自愿申請仲裁確認,賦予調解成果的強制執行效力。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各相關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把服務民營經濟發展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擺上重要日程,推動各項措施落地。要加強組織領導,開展調查研究,健全完善仲裁服務民營企業的工作機制,幫助解決企業糾紛和涉法問題。
二要抓好工作落實。市、縣兩級司法行政機關、工商聯和牡丹江仲裁委,要加強溝通協作,結合實際制定落實措施,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扎實做好仲裁服務民營企業各項工作。
三要營造良好氛圍。要開展集中宣傳,提高廣大民營企業對仲裁制度的知曉率和首選率。要及時總結仲裁服務民營企業的做法和經驗,形成長效機制。要通過各類主流媒體和新興媒體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有利于仲裁事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的良好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