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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
為有效保護全市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及其棲息地,強化野生動物源頭保護管理,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嚴厲打擊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劃定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獵區
牡丹江市行政區域均為禁獵區,禁獵區內禁止一切非法獵捕活動。
二、禁獵期
全年為禁獵期。在禁獵期內,禁止違法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及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活動。
三、禁獵對象
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黑龍江省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物種中的遷徙過境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依法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四、禁獵工具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體育運動槍支、氣槍、地槍、排銃等槍械。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鐵鋏、捉腳、絕戶網、密眼箔、弩、地弓、彈弓、粘網、滾籠、犬捕、鷹抓、電擊、電網或電子誘捕裝置、獵套、獵夾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獵工具和裝置獵箱。
五、禁獵方法
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火攻、煙熏、挖洞、陷阱、網捕、撿蛋、搗巢、鳥鳴音樂誘捕等方法捕獵。
六、獵捕規定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獵捕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按程序規定申辦批準手續,并按照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七、法律責任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監督管理單位及電話
牡丹江市林業和草原局:0453-6566747
牡丹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0453-6986110
九、施行時間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牡政規〔2023〕1號)同時廢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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