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區減免殯葬服務費用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推進牡丹江市殯葬改革工作,提升基本殯葬服務普惠性、均等化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基本喪葬權益,并通過政策引導,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社會正能量,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和黑龍江省民政廳、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進落實惠民殯葬政策做好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牡丹江市城區(含海林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減免對象
(一)保障對象
1、具有牡丹江市城區戶籍(含海林市)的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對象;
2、具有牡丹江市城區戶籍(含海林市)的失獨老人(60周歲以上,失去獨生子女,且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
3、在牡丹江市城區(含海林市)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以及其他意外情況導致家庭陷入臨時困境人員;
4、具有牡丹江市城區戶籍(含海林市)的農村居民;
5、出生后尚未登記戶口的嬰兒;
6、公辦兒童福利院撫養的孤棄兒童(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公辦精神衛生福利院、社會福利院集中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以及救助機構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
7、政府需要保障的其他對象。
(二)褒獎對象
1、具有牡丹江市城區戶籍(含海林市)的退役軍人;
2、具有牡丹江市城區戶籍(含海林市)的離休干部;
3、具有牡丹江市城區戶籍(含海林市)的百歲以上老人;
4、駐牡丹江市城區(含海林市)部隊、武警現役官兵;
5、具有牡丹江市城區戶籍(含海林市)的,在部隊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
6、具有牡丹江市城區戶籍(含海林市)的,享受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撫恤優待的優撫對象;
7、具有牡丹江市城區戶籍(含海林市)的見義勇為人員;
8、在牡丹江市(含海林市)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因公犧牲人員、烈士;
9、政府需要褒獎的其他對象。
二、減免項目和標準
減免對象逝世后,在市直殯葬服務單位辦理喪葬事宜,遺體實行火化的,按以下項目、標準減免殯葬服務費用。
(一)保障對象減免項目和標準
保障對象減免的殯葬服務項目為最低標準的四項基本殯葬服務﹝遺體接運、遺體存放(冰柜三天)、遺體火化、骨灰寄存(一年)﹞項目,其標準按照發改部門給予相應市直殯葬服務單位的收費批復執行。
如在喪葬事宜中,上述四項服務項目未全部選擇的,則未選擇的服務項目費用可用于抵頂、支付其它殯葬服務費用。若自愿選擇更高檔次殯葬服務而產生的價差、或選擇其他延伸性殯葬服務項目、殯葬用品以及非殯葬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所產生費用,由治喪經辦人承擔。
(二)褒獎對象減免項目和標準
1類褒獎對象逝世后,在市直殯葬服務單位辦理喪葬事宜,遺體實行火化的,由殯葬服務單位免費租用兩對花圈。
2-7類褒獎對象逝世后,在市直殯葬服務單位辦理喪葬事宜,遺體實行火化的,在按照保障對象減免項目和標準予以減免的基礎上,由殯葬服務單位免費租用兩對花圈。
8-9類褒獎對象逝世后,在市直殯葬服務單位辦理喪葬事宜,遺體實行火化的,在不涉及相應法律責任的情況下,免除殯儀服務費用(生前單位承擔費用的不在免除之列、殯葬用品費用不在免除之列)。
(三)其它減免政策
減免對象符合多項減免政策的,擇高予以減免,不重復享受相應減免政策。
農村戶籍的保障、褒獎對象骨灰可在殯葬服務單位建設的公益性骨灰紀念堂免費進行骨灰寄存。
市直殯葬服務單位可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減免或優惠政策,在延伸性殯葬服務、殯葬用品方面適度擴大減免、優惠范圍和標準,進一步彰顯社會事業公益屬性。
三、資格認定
(一)保障對象
1、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對象:依據牡丹江市城市(農村)低保證、特困供養人員救助供養證或鄉鎮(街道)開具的低保、特困供養證明予以認定。
2、失獨老人:依據戶口簿、身份證和縣(市)區級衛健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證等證件予以認定。
3、臨時困境人員:依據鄉鎮(街道)開具的臨時困境家庭證明予以認定。
4、農村居民:依據戶口簿及村委會證明予以認定。
5、出生后尚未登記戶口的嬰兒:依據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予以認定。
6、公辦福利機構(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精神衛生福利院)撫養的孤棄兒童、集中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受助的流浪乞討人員,以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依據縣(市)區民政部門開具的事實無人撫養證明、特困供養人員救助供養證或鄉鎮(街道)開具的特困供養證明、公辦福利機構開具的撫養供養證明、救助機構開具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證明予以認定。
7、其他的政府需要保障對象。
(二)褒獎對象
1、退役軍人:依據有效的退役軍人優待證、退役證件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的退役軍人證明予以認定;
2、離休干部:依據離休證或干部檔案、老干部局證明予以認定;
3、百歲以上老人:依據戶口簿或身份證予以認定;
4、現役官兵:依據有效期內的軍(警)官證、士官(軍士長)證、義務兵證等有效證件或團以上政治機關開具的證明予以認定;
5、在部隊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依據部隊頒發的立功受獎證書、立功獎章、檔案記載及相關部隊立功通令文件予以認定。
6、優撫對象:依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頒發的優待證或開具的相關證明予以認定;
7、見義勇為人員:依據縣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機構頒發的證書或開具的證明予以認定;
8、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因公犧牲人員、烈士:依據審批部門的批復予以認定;
9、其他的政府需要褒獎對象。
四、辦理程序
殯葬服務減免對象逝世后,治喪經辦人需攜帶逝者身份證原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和有關證件、證明的原件,到市直殯葬服務單位業務辦理窗口提出申請,并提交資格認定所需材料原件。經殯葬服務單位審核確認后,填寫《牡丹江市城區(含海林市)減免殯葬服務費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履行相應審批手續,費用結算時直接按減免項目和標準減免相應費用。
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因公犧牲人員、烈士在辦理喪葬事宜時其資格暫時無法認定,事后經相關部門審批認定的,可由治喪經辦人攜帶殯儀服務消費票據、本人身份證原件和有關證件、證明原件到市直殯葬服務單位按照減免項目及標準,履行辦理程序,申請相應殯儀服務退費。
五、資金保障
本辦法范圍內所發生的基本殯葬服務減免費用由市財政局和市直殯葬服務單位共同承擔。市財政局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予以補助,其余50%由市直殯葬服務單位通過延伸性殯葬服務收費自行承擔。
自《實施辦法》出臺后,由市直殯葬服務單位在第二年年初將上一年度所發生的基本殯葬服務減免費用匯總填報《牡丹江市城區(海林)減免殯葬服務費用核算明細表》,《牡丹江市城區(海林)減免殯葬服務費用核算匯總表》報市民政局備案,由市財政局將相應上一年度補助資金核撥至市直殯葬服務單位。
六、其他規定
市直殯葬服務單位要在遺體接運第一時間做好減免殯葬服務費用政策告知,對符合條件的及時引導治喪經辦人到服務窗口辦理,并在業務大廳利用宣傳欄、電子屏做好政策宣傳。
市直殯葬服務單位要免費為治喪經辦人提供復印服務,不得收取證件、證明等材料復印費用;要常年保有不少于五款200元以下的骨灰盒在展架公開展示擺放,以便群眾自由選擇。
市直殯葬服務單位要及時收集整理喪事經辦人填報的《申請表》和提交的資格認定材料,裝訂成冊,形成檔案,并填寫《牡丹江市城區(海林)減免殯葬服務費用核算明細表》,《牡丹江市城區(海林)減免殯葬服務費用核算匯總表》,以備相關部門查閱。
本辦法適用于牡丹江市東安區、西安區、愛民區、陽明區和海林市。本辦法出臺后,原《牡丹江市市區居民殯葬救助政策實施辦法》(牡民聯發﹝2015﹞7號)、《牡丹江市城區居民殯葬惠民政策的若干規定》(牡民聯規﹝2018﹞1號)予以取消。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共同負責解釋,如與國家、省相關政策法規相抵觸,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減免殯葬服務費用實施辦法。
本辦法自2023年4月5日起施行。
來源:社會事務科
撰稿:劉雪松
校對:董鴻偉
一審:楊磊
二審:于穎
三審: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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