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嚴格控制向市級預算單位實有賬戶劃轉財政資金的通知
市直各預算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加大財政資金使用監管力度,保障資金安全,根據預算法及相關制度規定,并參照省廳相關規定,現將修訂后的《牡丹江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嚴格控制向市級預算單位實有賬戶劃轉財政資金的通知》(2023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至牡丹江市國庫收付中心支付監督科。
一、嚴格控制向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款范圍
除下列情形外,預算單位不得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或其他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財政資金:
(一)扣(繳)單位職工款項。統籌個人和單位資金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及其他代扣款項。
(二)無法通過零余額賬戶委托收款的垃圾處理費、銀行手續費、公務用車電子支付通行費。
(二)償還銀行貸款本息。
(三)向作為供應商的預算單位購買服務和工程,按照合同(協議)規定支付相關費用(例如:向醫院支付職工體檢費、向市委黨校支付培訓費等)。
(四)集中辦公的預算單位需要統一支付的水費、電費、取暖費和物業管理費等。
(五)向市總工會工會經費集中戶和本單位工會經費專戶繳納工會經費。
(六)按規定應撥付給單位食堂基本賬戶的伙食費。
(七)向未單獨編制部門預算的本單位異地辦公機構劃轉零星費用。
(八)預算單位通過零余額賬戶歸還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墊付的資金。
(九)其他因特殊原因經市財政局批準的情形。
二、嚴格控制現金使用范圍和規模
嚴格執行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制度,對納入目錄的事項,應使用公務卡結算。依據《關于印發〈牡丹江市深入推進公務卡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牡財庫〔2012〕3號)《關于深入推進公務卡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的通知》(牡財監聯〔2016〕1號)等規定,嚴格控制現金使用范圍和規模。
三、有關要求
(一)進一步提高對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重要意義的認識。認真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范辦理資金支付業務,嚴格控制向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轉款。預算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轉入本單位賬戶的財政資金要加強管理,依規使用。
(二)加強對預算單位向實有資金賬戶劃款行為的監督。凡屬劃轉范圍以外的,一律不予辦理支付。代理銀行要按照相關制度及代理協議規定,切實履行代理義務,對預算單位違反規定劃轉資金行為,要一律拒付,嚴禁擅自為預算單位向實有資金賬戶轉款。
(三)預算單位通過零余額賬戶歸還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墊付的資金,需實行事先備案制度。在財政預算指標未下達前,提交使用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資金墊付相關支出的紙質申請,報送市財政局相關業務科室審批后,送達市國庫收付中心備案。指標下達后,預算單位通過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將資金歸還墊付資金賬戶。未事先履行備案手續的墊付資金,原則上不予歸還。
(四)嚴肅處理違規向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款問題。除相關規定明確的特殊款項以外,預算單位通過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將財政資金劃轉至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以及上下級預算單位和其他預算單位相關賬戶,市財政局將責令立即歸還;對于不及時歸還的,暫停其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對于違規違紀等方面的問題和責任,由單位自行承擔,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代理銀行未按規定辦理支付業務、導致財政資金轉入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的,要按照代理協議及考評辦法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牡丹江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嚴格控制向市級預算單位實有賬戶劃轉財政資金的通知》(牡財庫〔2020〕7號)同時廢止。
牡丹江市財政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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