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牡丹江市處置非法集資聯合行政執法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牡丹江市處置非法集資聯合行政執法工作程序規定(試行)》已經市政府第17屆4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4日
牡丹江市處置非法集資聯合行政執法
工作程序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處置非法集資聯合行政執法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黑龍江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試行)》《黑龍江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牡丹江市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牡政辦發〔2019〕21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黑龍江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行政執法工作指南(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針對符合《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規定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予以行政立案并組織調查處置的案件,建立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市場監管部門、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的處置非法集資聯合行政執法工作機制。
第三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二章 線索核查與立案
第四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收到單位或者個人投訴舉報以及有關單位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線索,或者在風險排查、日常巡查中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線索的,應當及時登記并填寫非法集資線索登記表。
第五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但舉報人所舉報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舉報人的姓名(名稱)及聯系方式不明確的;
(二)被舉報人的姓名(名稱)不明確的;
(三)沒有提供所舉報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具體事實的;
(四)對同一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本機關或其他機關已經受理的;
(五)本機關或其他機關對被舉報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而舉報人的舉報沒有提供新的事實的。
第六條 對于單位和個人投訴舉報的線索,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原則上應當自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或轉辦,并出具線索受理告知書或線索不予受理告知書。
第七條 對于有效線索,在出具線索受理告知書后,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行業主(監)部門、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聯合開展非法集資行為線索核查工作。
聯合開展非法集資行為線索核查,應當重點核查下列信息:
(一)核查對象及其關聯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
(二)核查對象的廣告宣傳內容;
(三)核查對象實際開展的業務模式;
(四)核查對象持有的各類許可證書、榮譽證書、合同、協議等;
(五)按照實際情況,其他應當重點核查的內容。
聯合開展非法集資行為線索核查,應當重點核查是否存在下列行為:
(一)核查對象是否存在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并許諾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的行為;
(二)核查對象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虛假夸大宣傳、實際經營地址與工商注冊地址不符,或其他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核查對象是否存在為非標準債務融資工具登記備案的行為;
(四)根據相關線索的實際情況,其他應當重點核查的行為。
第八條 線索核查工作結束后,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會同市場監管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聯合審議,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線索依照下列類別進行處置:
(一)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按照本程序規定依法進行行政立案、認定、處置等工作。
(二)在核查中發現核查對象的有關市場活動涉及資金金額、人數、造成損失已達到《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22〕5號)標準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查明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刑事犯罪。
(三)核查對象存在涉嫌違反市場或行業管理規定行為的,按照實際情況將線索移交市場監管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依法處置。
(四)經核查未發現核查對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向核查對象宣傳《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的相關規定,指導其簽署不參與非法集資承諾書。
第九條 經核查,已受理的線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行政立案,并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開展調查認定工作:
(一)有證據證明存在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
(二)依法可能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于本行政區域管轄;
(四)在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法定期限內。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填寫行政立案審批表,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立案,并啟動聯合行政執法程序。經核查已受理的線索不符合上述立案條件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不予立案。
對于單位和個人投訴舉報的線索,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在完成立案審批工作后,七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有關投訴舉報的處理結果,并出具行政立案通知書。
第三章 調查取證
第十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制定調查方案,牽頭建立以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市場監管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的處置非法集資聯合行政執法工作組(以下簡稱聯合工作組),聯合開展調查認定及處置工作,同時啟動風險穩控工作機制。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全力支持和配合,派專人參與案件調查處置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聯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并對工作人員的執法規范性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聯合工作組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可以開展現場檢查,為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提供行政認定依據。聯合工作組在調查處置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
立案前風險線索核查或者監督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
對于有關單位移送的案件,移送機關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
第十三條 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證據的規定,并經查證屬實后方可作為證據使用。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收集、調取的物證、書證應當是原物、原件。
(三)調取原物、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也可以拍攝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復制件、影印件、抄錄件和照片、錄像由證據提取人核對無誤后注明與原物、原件一致,并注明制作日期、證據出處,同時簽名或者蓋章。
(四)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十四條 聯合工作組進行調查取證時,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知當事人到場。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相關的物品或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通知涉嫌非法集資人、涉嫌非法集資協助人到場。聯合工作組應制作現場筆錄,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由聯合工作組的執法人員、涉嫌非法集資人、涉嫌非法集資協助人簽名或者蓋章。
聯合工作組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涉嫌非法集資人、涉嫌非法集資協助人不到場,拒絕接受調查,拒絕簽名、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況,并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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