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牡丹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牡丹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
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
現將《牡丹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文件要求指導,結合實際做好工作落實。
牡丹江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29日
牡丹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
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文化和旅游信用體系建設,構建文化和旅游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根據《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黑龍江省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文化和旅游行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牡丹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歸集、信用承諾、信用等級評定、評價結果應用、信用修復等活動。
文化市場主體包括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藝術品、互聯網上網服務、網絡文化、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等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旅游市場主體包括從事旅行社經營服務、A級旅游景區經營服務、旅游住宿經營服務、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承諾,是指行政相對人根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要求和誠實信用原則,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請材料和承諾事項的真實性以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由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協同全市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公正、客觀、科學”原則,運用公共信用數據、行業信用數據和市場主體自主報送的數據,按照公開的指標、算法和程序,對市場主體信用狀況進行量化,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條 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信用管理,依托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平臺,制定發布市級行業信用評價方法、標準和指標體系,指導各縣(市)、區制定發布市級行業信用評價方法、標準和指標體系,依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各縣(市)、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及時歸集、上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依申請對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復核,負責轄區內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以及公共信用產品和行業信用產品的落地應用。
第五條 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托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平臺,定期發布或更新全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主體相關信用信息。
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與市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共享行業信用信息,通過“信用龍江”網向社會公開全市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相關信用信息。
第六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等各類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信用管理。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成立行業信用分會,開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誠信宣傳教育。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對認定為失信主體的會員采取公開譴責、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等行業自律措施。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與歸集
第七條 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
各縣(市)、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補充完善信用信息記錄,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有關工作。
第八條 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冊登記、備案等用以識別、記載市場主體基本情況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執行信息;
(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
(四)與其他部門實施聯合獎懲的信息;
(五)信用評價結果信息、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九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管理、誰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職責采集相關信用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采集。
第十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平臺歸集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承諾
第十一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可采用信用承諾的方式,引導行政相對人誠信自律,減少證明材料,簡化審批程序;條件成熟的,可以信用承諾代替證明或審批。
第十二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實施信用承諾制的,應當制定工作細則及信用承諾書格式文本,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作出信用承諾的行政相對人履行信用承諾情況實施監管。
對作出虛假承諾或不履行承諾的行政相對人,視情節實施失信懲戒;及時改正并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用修復。
第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記錄行政相對人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并及時推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平臺。
第四章 信用評價
第十五條 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信用評價。
信用評價結果總分為1000分,評價結果等級分為A(優秀)、B(良好)、C(中等)、D(較差)、E(差)5類。
第十六條 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針對評價結果等級的具體劃分標準分類編制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評價指引,明確評價指標、評價方法和權重設置。
第五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七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事項,對于行業信用評價為A級的市場主體,抽查比例設置減少至原抽查比例的30%以下,原則上無事不擾;對于行業信用評價為B級的市場主體,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50%以下;對于行業信用評價為C級的市場主體,抽查比例保持不變;對于行業信用評價為D級的市場主體,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1.5倍以上;對于行業信用評價為E級市場主體,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3倍以上,并納入掛牌重點監管范圍。
第十八條 對于A級和B級市場主體,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依法依規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在其辦理文化和旅游行業的行政許可事項時提供便捷服務,在同等條件下予以積極支持;
(二)優先安排相關專項資金或者其他資金補助;
(三)優先在信用便民惠企應用中予以推薦;
(四)優先利用“信用龍江”網、省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信息服務網等開展宣傳;
(五)在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表彰獎勵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六)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九條 對于D級和E級市場主體,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采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重點審查文化和旅游行業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二)利用“信用龍江”網、省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信息服務網進行信用預警公示;
(三)限制參加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四)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二十條 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將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市級大數據主管部門、市級信用主管部門及開展聯合獎懲的相關市級部門,推動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廣泛應用,促進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加強信用管理、提升誠信意識。
第六章 權益保護
第二十一條 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擁有對信用評價結果的異議權利。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各縣(市)、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場主體異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將結果告知市場主體。若復核中發現情況比較復雜,可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累計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各縣(市)、區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市場主體復核結果的同時,將相關結果報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平臺。
第二十二條 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擁有對文化和旅游領域失信行為的修復權利,但應積極進行合規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接受信用修復培訓、作出信用承諾等。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如存在省內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罰,但符合《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8號)和《黑龍江省社會信用條例》修復條件的,可向出具行政處罰的市內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請。有關市場主體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說明事實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培訓記錄、糾正失信行為等有關材料。
(二)受理。認定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三)核查。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采取線上、書面、實地等方式檢查核實。必要時,可以組織開展約談或者指導。
(四)決定。認定部門應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或者不予信用修復的決定,不予信用修復的應當說明理由。
(五)修復。認定部門應當自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失信主體的相關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
(一)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不滿6個月的、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不滿3個月的;
(二)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業準入期限尚未屆滿的;
(三)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1年的;
(四)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等欺詐行為的;
(五)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處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
第二十四條 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修復指南》,明確文化和旅游領域失信行為的修復范圍、修復方式、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牡丹江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原文鏈接:牡丹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
來源:市場管理科
撰稿:周彤彤
校對:公子辰
一審:公子辰
二審:畢宏源
三審:叢筠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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