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正式施行,新增了“首違不罰”內容,即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為深入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各地為優化營商環境、減輕民營經濟負擔,相繼出臺了輕微違法“首違不罰”清單。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試行)》《濰坊市城市管理領域“首違不罰”事項清單(試行)》等在多個領域開展柔性執法、人性化執法、輕問責或無問責執法,引發網友大量點贊,切實增強了小微企業和商貿企業的發展信心,更樹立了服務型政府形象。當前,我省小微企業和商貿企業已成為助推高質量發展可持續振興的重要支柱,在穩增長、促就業、惠民生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我省探索推行“首違不罰”機制有利于塑造親而有度、清而有為的政商關系,更有利于激發我省小微企業和商貿企業敢于創新、敢于問鼎一流的內生動力和活力,形成市場主體與服務型政府的良性互動。筆者在推行“首違不罰”優化營商環境方面提出幾點建議僅供決策參考。
1、柔性執法,“首違不罰”落實有“溫度”。“首違不罰”是柔性執法在行政處罰領域的具體體現,旨在將人文關懷引入行政執法,達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實施輕微違法“首違不罰”制度是打造“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是營造優良營商環境的法治需求。它采取更為人性化的警示、教育、責令停止(改正)等方式實現法益保護的目的,避免了因手段不當導致的個人利益受損。以教育代替處罰,通過“規范化+柔性執法”傳遞執法溫度,能夠使小微企業和商貿企業輕裝前行、安心經營、穩健發展,實現社會效果和執法效果和諧統一。建議我省在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衛生、消防等行政執法領域,探索推行“首次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損害后果,及時糾正”機制,全面樹立柔性執法理念,提升行政執法的溫度和社會滿意度,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2、建立清單,“首違不罰”制定有“尺度”。行政管理涉及的領域很多,每個領域的法規對所涉及的違法行為都有相應的規定,哪些違法行為適用“首違不罰”?哪些不適用?首先需要明確設置運用的大前提。在“首違不罰”的情形界定、增加“首違不罰”的可操作性及規范免罰清單、免罰執法流程等方面,行政機關要把工作做實做細,防止拿“首違不罰”當“免責金牌”行為發生。要深入研究論證,組織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實際制定分類細化的初次違法免予處罰清單。“首違不罰”事項清單要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做到精細化分類和可操作性強,避免在執法過程中自由裁量權過大,防止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導致“首違不罰”產生負面效應。
3、注重適用,“首違不罰”執行有“限度”。行政處罰法規定:針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情形“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有了這一法律授權,執法部門作出“首違不罰”決定時,就有了法理依據。“首違不罰”目的是降低執法成本,提升執法效率,讓執法方式更適應市場變化、更好地優化營商環境。但“首違”不是一定不罰,無區分地對首次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會導致一些故意違法、惡意違法行為,是對營商環境的破壞,也是對自覺守法公民與企業的不公。因此,“首違不罰”要做好范疇區分工作。綜合運用指導、建議、提醒、勸告等非強制性執法手段,并在法定權限范圍內給予行政相對人容錯糾錯空間,在執法過程中對企業首次違法的容錯執法行為,讓市場主體實現自我糾錯,切實避免“以免了之”,提升市場主體自主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實現“無罰”勝“有罰”的效果,真正實現處罰與教育有機結合。
建議人:陳國會
界別:工商聯
職務:省政協委員、市工商聯副主席
聯系方式:13009888899
來源:市委市政府人民建議征集辦公室
撰稿:趙曉斐
校對:姜錫峰
一審:趙曉斐
二審:姜錫峰
三審: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