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黑龍江省稻谷生產者補貼實施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
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黑龍江省糧食局
2020 年 7 月 3 日
黑龍江省稻谷生產者補貼工作實施方案
為落實國家深化稻谷收儲制度改革部署,根據《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農業農村部 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調整完善稻谷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4 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
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保障稻谷生產者種糧基本收益,保護利用地下水資源,促進我省糧食種植結構優化調整,扎實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二、基本原則
(一)統一政策,統籌安排。全省范圍內施行統一的稻谷生產者補貼政策,對稻谷生產者分別執行統一的地表水灌溉補貼標準和地下水灌溉補貼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省統籌安排中央補貼資金,合理確定稻谷生產者補貼資金分配規模。
(二)保障收益,優化結構。結合當年中央補貼資金額度、全省稻谷合法實際種植面積及種植結構調整方向等因素,政府對稻谷生產者給予一定補貼,保障生產者種糧基本收益,引導種植結構優化調整,鼓勵地表水灌溉稻谷種植。
(三)公開透明,安全規范。嚴格落實兌現補貼政策,規范工作流程,健全補貼機制,實行面積公示、補貼公示和檔案管理等制度,自覺接受各方監督,維護稻谷生產者合法權益,確保財政補貼資金發揮政策效應。補貼資金實行專戶、專賬管理,封閉運行。
三、主要內容
(一)補貼對象。本省轄區范圍內稻谷合法實際種植面積的實際生產者(包括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企事業單位等)。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給實際生產者。
(二)補貼范圍。本省轄區稻谷合法實際種植面積。國家和省已明確退耕的土地和未經批準開墾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種植的稻谷面積、未經申報公示審核的稻谷種植面積不給予補貼。
(三)補貼標準。根據省政府確定的全省稻谷生產者補貼資金總額,省農業農村廳匯總的全省地表水灌溉和地下水灌溉稻谷合法實際面積,我省稻谷種植成本收益以及種植結構調整要求等因素,綜合測算確定我省當年稻谷每畝補貼標準。地表水灌溉稻谷畝補貼標準高于地下水灌溉稻谷畝補貼標準 40 元以上(含 40 元)。
(四)補貼程序。
1.合法實際種植面積申報核實。各市(地)、縣(市、區)政府(行署)及省農墾總局根據本方案規定的補貼范圍政策口徑,結合本地(轄區)實際,細化稻谷合法實際面積的核實口
徑及核實辦法,由當地統計部門牽頭會同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通過自下而上的形式,開展稻谷合法實際種植面積的申報、核實、匯總、上報等工作,省里不再單獨印發面積核實相關文件。各行政村(單位)組織轄區內稻谷實際生產者申報生產者補貼,組織專人對申報信息進行核實確認后,報所在鄉鎮政府審核認定。鄉鎮政府對有關信息審核后,在村屯(單位)和鄉鎮政府同時張榜公示不少于 5 天,公示無異議后,將補貼信息逐級上報縣(市、區)、市(地)政府(行署)審核匯總。森工、林業所屬林場(森工經營所、農場)、監獄局系統所屬勞改農場、中國融通等中直、省直系統所屬單位合法耕地所種植的稻谷,按屬地管理原則到當地政府登記申報。
8 月 20 日前,各市(地)政府(行署)將匯總審核認定后的轄區內稻谷合法實際種植面積數據(區分地表水灌溉和地下水灌溉稻谷合法實際種植面積)以市地政府正式文件(含電子版)報省農業農村廳;同時,各市(地)、縣(市、區)統計部門將補貼對象姓名(單位名稱)、 “一折(卡)通”賬號(單位銀行賬號)、身份證號碼、地表水灌溉和地下水灌溉稻谷合法實際種植面積等詳細補貼信息(含電子版)函告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當年發放稻谷生產者補貼的基礎。省農墾總局轄區內稻谷合法實際種植面積申報核實工作參照上述流程執行。
9 月 1 日前,省農業農村廳將匯總后的分縣及省農墾總局稻谷合法實際種植面積數據以正式文件(含電子版)報送省財政廳,作為補貼資金測算和撥付依據。
2.補貼資金發放。9 月 15 日前,省財政廳會同農業農村、統計、發改等有關部門測算擬定當年稻谷生產者補貼標準,經省政府批準后,將補貼資金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直接撥付各市(地)、縣(市、區)和省農墾總局。各市(地)、縣(市、區)和省農墾總局在接到省補貼資金后,由其財政(財務)部門根據同級統計部門提供的補貼對象,稻谷合法實際種植面積及省政府確定的補貼標準,將補貼資金到戶明細數據在村屯(單位)和鄉鎮政府同時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5 天;經公示無異議后,于 9 月 30 日前通過糧食補貼“一折(卡)通”將補貼資金足額兌付給補貼對象。
市縣農發行將補貼資金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撥付至代發補貼的金融機構時,要在大額來賬匯兌憑證(或其他憑證)中嚴格統一附言內容和格式,補貼資金統一附言內容為:“稻谷生產者補貼”。市縣農發行或代發補貼的金融機構向實際種植者兌付補貼時,應在 “一折(卡)通”摘要欄注明“稻谷補”等。
四、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和農墾總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地稻谷生產者補貼工作負總責。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完善具體落實方案,明確任務和部門分工、責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補貼政策實施中的實際問題,確保補貼發放工作順利推進。
(二)明確職責分工。各地要按照本方案明確的職責分工完善和細化有關工作措施,加強統籌協調,完善工作機制。省財政廳作為稻谷生產者補貼工作牽頭部門,負責牽頭研究制定我省補貼工作實施方案、制定資金發放管理辦法、測算補貼標準,分配撥付補貼資金,監督指導補貼資金管理發放;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全省稻谷合法實際種植面積市地數據匯總和補貼政策宣傳工作,并對市縣稻谷生產技術提高等進行指導;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做好稻谷生產成本收益調查工作,并配合省糧食局做好稻谷市場價格監測工作;省糧食局負責牽頭做好引導多元市場主體積極入市收購稻谷工作,防止出現 “賣糧難”;有關部門負責根據自身職能對補貼政策進行解讀;各市縣政府和省農墾總局負責在省總體補貼政策框架內,結合各地實際制定本地具體補貼工作實施方案,細化合法實際種植面積核實口徑,組織開展稻谷合法實際種植面積申報核實和補貼資金發放兌付工作,對本轄區內合法種植面積數據負責并做好相關政策解釋工作。
(三)加強政策宣傳。各地及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具體宣傳方案,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廣泛宣傳解讀生產者補貼政策,切實增強政策的透明度,使基層干部、群眾、廣大農戶及時清楚了解稻谷生產者補貼政策內容,掌握補貼政策要點,提高補貼對象滿意度。
(四)嚴格監督管理。補貼資金專戶實行封閉管理、分賬核算。各地及有關部門要通過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監督電話廣泛接受群眾監督。嚴禁補貼資金“體外循環”,嚴禁集體或個人代領轉付補貼資金,嚴禁用補貼資金抵扣其他費用。補貼資金兌付后,各地要組織所屬部門對補貼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各市(地)、省農墾總局要對所轄(市、縣、區、農場)補貼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抽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處理。
五、工作責任
稻谷生產者補貼工作遵循“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補貼面積申報核實、補貼資金分配和撥付兌付各環節審批責任,做到責任清晰、管理規范。
(一)補貼面積申報審核環節責任。稻谷實際生產者作為補貼資金的申報主體,對填報的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在申報過程中發生虛報、串報等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等違規、違法行為的,取消其當年享受補貼資金的資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各市(地)、縣(市、區)政府(行署)和省農墾總局對本轄區合法實際種植面積數據核實上報結果負責。
(二)補貼資金分配環節責任。省財政廳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公平、規范分配資金,并對資金分配到市(地)、縣(市、區)和省農墾總局結果的準確性負責。各市(地)、縣(市、區)政府(行署)和省農墾總局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補貼資金分配到補貼對象結果的準確性負責。因申報過程弄虛作假造成資金分配結果不準確的,由具體資金申報單位或個人以及補貼面積核實部門負責,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補貼資金撥付兌付環節責任。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撥付補貼資金并組織農發行和其他代發補貼金融機構兌付補貼資金,對撥付資金的合規性負責。對各地、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貼面積申報核實、補貼資金分配和撥付兌付等環節審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工作疏忽等非主觀故意原因造成上報補貼面積不實不準的,省財政廳對多撥付的補貼資金予以收繳,面積數據出入較大的由相關部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問責追責;對主觀故意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違反規定分配或撥付兌付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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