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才的品德、能力、業績,根據人社部、中國社科院《關于深化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09號)及國家和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專業劃分
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管理學、藝術學理論等8個專業類別,并根據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發展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省各類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高等院校、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自由職業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資格名稱
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初級、中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分別為研究實習員(初級)、助理研究員(中級)、副研究員(副高級)和研究員(正高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方略。
二、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堅持為人民做學問,堅持實事求是、追求真理。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修養,恪守職業道德,堅持科研誠信,遵守學術規范。
四、具備從事科研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業務技能、語言能力。
五、具備從事科研工作必需的身心條件。
六、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完成規定的科研工作量。
七、承擔教學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勝任本專業教學工作,師德高尚、關愛學生,善于將專業研究成果運用到教學中,教學效果優良。
第六條 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七條 現有最高層級職稱在本專業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檔次。
第八條 學歷與資歷
一、研究實習員
(一)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1年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
二、助理研究員
(一)具備博士學位。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從事研究工作滿2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從事研究工作滿4年。
三、副研究員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研究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研究工作滿5年。
四、研究員
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后,從事研究工作滿5年。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不允許申報:
(一)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三)已經離退休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能申報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條 研究實習員
一、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備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能夠在高、中級研究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科研工作。
二、按計劃完成科研任務,并完成1篇以上論文或研究報告。
第十一條 助理研究員
一、對某一學科或特定領域具有較為系統的專業知識,熟悉本學科前沿發展動態,掌握科研工作的方法,具備獨立開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二、掌握本學科主要研究方法,能夠獨立發表論文或撰寫研究報告,參與本學科相關領域的課題或項目研究,做出一定成果。
三、學術和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作為獨立作者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或理論文章2篇。
(二)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學術專著或譯著1部(前2名)。
(三)參與完成的科研成果被核心期刊轉載、轉摘,或被引用1次(不含本人發表成果自行引用)。
(四)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課題1項(前5名),或參與完成省級以上學會課題1項(前2名);其中,課題驗收結論為“優秀”或“良好”等次的,個人排名放寬2個位次。
(五)獲得市(廳)級三等獎以上1項(等級內額定人員),或省級以上學會二等獎以上1項(前3名)。
(六)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參與完成的應用對策研究成果被市(廳)級以上單位或縣(區)黨委政府采納,或獲得市(廳)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
(七)作為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在本專業全國性或全省性學術會議、市(地)級以上行業性會議上公開交流或被會議論文集收錄。
(八)參與完成的應用對策研究成果被市(地)黨委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上報或轉發1項,經評審委員會鑒定,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一定決策參考價值。
第十二條 副研究員
一、科研能力較強,具有較扎實的學術功底和較豐富的學術積累,作為學術骨干,在本學科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二、能夠根據國家需要和國內外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設計具有較高學術意義或應用價值的研究課題,具有指導和主持本學科領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完成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代表性成果:
(一)主要從事基礎研究的人員:作為獨立作者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論文1篇以上,或作為第一作者出版不少于15萬字的學術專著,或作為第一譯者出版不少于20萬字學術譯著,或作為主編(執行主編)參與完成并出版不少于20萬字的學術性著作,經評審委員會鑒定,對本學科某一領域有深入的創見性研究,成果學術水平較高,在推動學科建設和發展方面作出較大貢獻。
(二)主要從事應用研究和決策咨詢研究的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參與完成的應用對策研究成果被市(廳)級以上單位或市(地)黨委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采納,或獲得省部級以上領導或市(地)主要領導肯定性批示;或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前5名),經評審委員會鑒定,研究成果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決策參考價值。
四、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作為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被重要理論文摘或核心期刊轉載、轉摘1次,或被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的論文引用1次(不含本人發表成果自行引用)。
(二)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1項(前5名),或參與完成市(廳)級課題2項(前2名),或主持完成省級以上學會課題2項(第1名);其中,課題驗收結論為“優秀”或“良好”等次的,個人排名放寬2個位次。
(三)獲得省(部)級三等獎以上1項(等級內額定人員),或獲得市(廳)級二等獎以上1項(前3名),或獲得省級以上學會二等獎以上2項(第1名)。
(四)參與的應用對策研究成果編入中、省直單位編印的決策咨詢專刊專報1項(前2名)。
(五)獨立完成在本專業全省性、全國性、國際性學術會議上公開宣讀或報告的學術研究成果1項,或作為第一作者完成在省(部)級以上行業性會議上交流的應用對策研究成果1項,經評審委員會鑒定,具有較大學術影響和學術價值,或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決策參考價值。
第十三條 研究員
一、科研能力強,具有扎實的學術功底和深厚的學術造詣,作為學科帶頭人,在本學科領域具有重要影響力。
二、能夠根據國家需要和本學科國內外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提出本學科領域的研究方向,設計具有重要意義或開創性研究課題,具有指導或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完成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代表性成果:
(一)主要從事基礎研究的人員:作為獨立作者在核心刊物公開發表論文2篇以上,或作為第一作者出版不少于15萬字的專業學術專著,或作為第一譯者出版不少于20萬字專業學術譯著,或作為主編(執行主編)參與完成并出版不少于20萬字的學術性著作,經評審委員會鑒定,對本學科某一領域有開創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論問題上有所突破,成果學術水平和質量高,在促進本學科發展和推動理論創新、文明傳承、學科建設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二)主要從事應用研究和決策咨詢研究的人員:作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應用對策研究成果被省(部)級以上單位采納,或獲得國家級、省部級領導肯定性批示;或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前2名),經評審委員會鑒定,研究成果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決策參考價值。
四、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作為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被重要理論文摘轉載、轉摘2次,或被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的論文引用2次(不含本人發表成果自行引用)。
(二)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項目課題1項(前2名),或主持完成市(廳)級項目課題2項(第1名);其中,課題驗收結論為“優秀”或“良好”等次的,個人排名放寬2個位次。
(三)獲得省(部)級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以上2項(等級內額定人員),或獲得市(廳)級二等獎以上2項(第1名),或獲得省級以上學會一等獎2項(第1名)。
(四)參與的應用對策研究成果編入中、省直單位編印的決策咨詢專刊專報2項(前2名)。
(五)獨立完成在本專業全省性、全國性、國際性學術會議上公開宣讀或報告的學術研究成果2項,或作為第一作者完成在省(部)級以上行業性會議上交流的應用對策成果2項,經評審委員會鑒定,在學術理論研究方面作出重要貢獻,或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決策參考價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標準中所規定的申報條件、評審條件等須同時具備;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計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級(本數)。
第十五條 所有業績成果均為本專業領域內,且為任現職以后取得的;申報人員取得與本標準中工作業績成果層次或水平相當的業績成果,經本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市(地)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可比照相應評審條件參加評審。
第十六條 本標準中“公開發表”是指在具有ISSN或CN刊號的期刊報紙、網絡連續性出版物上發表論文或理論文章,不包括對科研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以及書評、點評等文章。本標準中“出版”是指著作取得ISBN統一紙質書號或電子書號,出版的專著、譯著等著作應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不包括文章匯編、資料手冊、教材、工具書等非學術性編譯著作。
第十七條 本標準中“核心期刊”是指被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集刊,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社會科學院編制的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收錄的學術期刊。社會科學引文索引(SSCI)、科學引文索引(SCI)收錄的學術期刊比照核心期刊認定。
第十八條 本標準中“重要理論文摘”是指《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轉載”是指被期刊報紙全文轉載;“轉摘”是指研究成果部分觀點被期刊報紙摘編。
第十九條 本標準中“決策咨詢專刊專報”是指省委宣傳部《智庫專報》、省社科聯《社科成果要報》等以各級黨委和政府為主要服務對象,以決策咨詢類研究成果為主要編印內容的連續性內部出版物。
第二十條 本標準中“肯定性批示”是指申報人作為負責人署名或取得完成人證明的科研成果被有關領導簽署肯定意見或批轉相關部門閱處。本標準中“采納”是指研究成果應用轉化為黨政機關單位出臺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或實施方案內容,以采納單位證明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中“獎”是指“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黑龍江社會科學學科優秀科研成果獎”“黑龍江高校人文社科成果獎”等哲學社會科學類獎項,包括涉及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研究成果獲得的自然科學類獎項。獎項級別以批準設立的單位或機構級別認定。
第二十二條 本標準中“省(部)級以上課題”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項目”“文化和旅游部社科研究項目”“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項目”“黑龍江省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研究課題”和其他省(部)級以上單位組織管理的社會科學相關領域研究課題,“市(廳)級課題”指“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項目”“哈爾濱市社科聯研究課題(重點項目)”和其他市(廳)級以上單位組織管理的社會科學相關領域研究課題,包括相應級別自然科學、軟科學課題中研究成果涉及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課題;課題的子課題按降低一個級別認定。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中“學術會議”指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舉辦的學術性論壇、講壇、講座、年會、報告會、研討會,“行業性會議”指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培訓會、研討會、座談會等議程中安排交流、推介本領域專業性成果的會議;會議級別以主辦單位級別認定,會議設置的分論壇或分會場按降低一個級別認定;會議上“公開宣讀或報告、交流”均不包括書面形式。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中“學會”指在民政部門登記、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的本專業領域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不包括協會、商會、促進會等非學術性社會團體以及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學會獎”“學會課題”指學會按照相關規定獲批設立、發布的獎項和課題;學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發布的獎項和課題不予認可。
第二十五條 優秀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等條件限制申報破格晉升高級職稱,具體按照黑龍江省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破格晉升高級職稱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評價標準由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黑龍江省社會科學研究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組建部門(黑龍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解釋,自2022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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