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評價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的品德、能力、業績,根據國家人社部、科技部《關于深化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40號)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全省自然科學研究領域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與推廣、科技咨詢與科技管理服務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資格名稱
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的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學風端正,恪守科研誠信,具有獻身于科學研究事業的精神。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勝任本職崗位工作,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四、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五條 現有最高層級職稱在本專業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檔次。
第六條 學歷、學位與資歷要求
一、研究實習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碩士學位。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1年,經考核合格。
二、助理研究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
(二)具備碩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從事研究工作滿2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從事研究工作滿4年。
三、副研究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研究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研究工作滿5年。
四、研究員。
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后,從事研究工作滿5年。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不允許申報:
一、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或學術成果的;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三、已經離退休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能申報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八條 研究實習員
一、基本掌握本學科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初步了解本領域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具備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能夠勝任基礎性工作。
第九條 助理研究員
一、系統掌握本學科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實驗技術,了解本學科領域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夠指導初級研究人員開展工作。
二、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與推廣、科技咨詢與科技管理服務人員分別按以下標準分類評價。
(一)從事基礎研究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參與選定科研項目和制定研究方案2項,取得具有科學意義或實用價值的研究成果。
2.獨立撰寫研究報告1篇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研究論文2篇。
(二)從事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與推廣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參與完成科研項目或技術攻關項目2項,研究成果為解決實際應用中的問題提供理論依據或技術支持,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參與運營技術轉移轉化項目,實現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在野外科學工作中獲得有意義的科學積累,包括為原始創新成果提供的科學數據、研究或操作方法、野外作業記錄等。
2.參與提供技術轉移轉化專業化服務,形成一定水平的技術需求挖掘與分析、技術評價服務、技術中試孵化、技術成果運營、技術投融資、轉移轉化咨詢等報告、方案,為項目成功轉化落地作出一定的貢獻。
3.作為發明人取得發明專利1項;或作為培育者取得植物新品種權1項;或參與撰寫地方及以上技術標準1項并頒布實施,或行業技術標準1項并頒布實施;或參與制定(修訂)技術轉移轉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類文件等1項。
4.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研究論文1篇;或參與完成業內有一定影響的技術轉移轉化技術(服務)合同、投融資協議等1項。
(三)從事科技咨詢與科技管理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參與完成科研項目2項,研究成果對科技決策和科技管理具有參考價值。
2.參與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技術(政策)咨詢報告或研究報告2篇,報告內容被相關行業(領域)或企業(機構)采納;或參與制定(修訂)科技管理制度(計劃、規劃)2項,并被管理部門采納且在某一行業(領域)范圍內發布實施。
3.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研究論文1篇。
第十條 副研究員
一、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較豐富的研究工作積累,能夠創造性地開展研究工作,是本學科領域的學術骨干;具有指導、培養中初級研究人員或研究生的能力。
二、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與推廣、科技咨詢與科技管理服務人員分別按以下標準分類評價。
(一)從事基礎研究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ú浚┘壙蒲许椖?/font>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有較大學術影響和應用價值,解決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義的理論問題項目1項;或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取得的研究成果獲省科技獎三等以上1項。
2.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1篇,研究報告闡述的理論、學術觀點、研究方法等得到同行學術界公認并廣泛引用。
3.作為主要作者出版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學術專著(論著、譯著)1部;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研究論文4篇(至少含2篇核心期刊)。
(二)從事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與推廣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技術攻關項目1項,項目取得具有較高實用價值或較大社會和經濟效益的科技成果或取得關鍵技術成果;或作為主要完成人運營技術轉移轉化項目,成功將科學知識、技術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實現了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獲省科技獎三等以上1項。
2.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提供技術轉移轉化的專業化服務,在技術需求挖掘與分析、技術評價服務、技術中試孵化、技術成果運營、技術投融資、轉移轉化方案策劃、轉移轉化咨詢服務等方面具有較好專業水平,為項目成功轉化落地作出積極貢獻;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提供技術轉移轉化的資源配置服務,實現技術轉移轉化資源的凝聚、整合與利用,為推動科技成果的產業化作出積極貢獻。
3.作為發明人取得發明專利1項并轉化應用;或作為培育者取得植物新品種權1項并在一定范圍推廣應用;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省級(行業)以上技術標準1項并頒布實施;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制定(修訂)省部級以上技術轉移轉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類文件等1項并頒布實施。
4.作為主要作者出版專著(論著、譯著)1部;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研究論文3篇(至少含1篇核心期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業內具有較大影響的技術轉移轉化技術(服務)合同、投融資協議等1項。
(三)從事科技咨詢與科技管理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ú浚┘壙蒲许椖?/font>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對科技決策和科技管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研究成果,并被管理部門采納且在某一行業(領域)范圍內頒布實施;或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獲省科技獎三等以上1項。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技術(政策)咨詢報告或研究報告1篇,并報告內容被相關行業(領域)或企業(機構)采納;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制定科技管理制度(計劃、規劃)1項,并被管理部門采納且在某一行業(領域)范圍內頒布實施。
3.作為主要作者出版專著(論著、譯著)1部,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研究論文3篇(至少含1篇核心期刊)。
第十一條 研究員
一、科研工作能力強,研究工作積累深厚,學術造詣深,學科領域活躍度和影響力強,是本學科領域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具有指導、培養副高級及以下研究人員或研究生的能力。
二、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與推廣、科技咨詢與科技管理服務人員按以下標準分類評價。
(一)從事基礎研究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作為負責人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ú浚┘壙蒲许椖?/font>2項,或完成具有原創性科技成果的項目2項;或作為項目負責人取得的研究成果獲省科技獎三等2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獲省科技獎二等以上1項;或作為參與者取得成果獲國家科技獎勵1項。
2.作為負責人撰寫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2篇,研究報告闡述的理論、學術觀點、研究方法等得到同行學術界公認并廣泛引用。
3.作為主編或副主編出版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學術專著(論著、譯著)1部;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學術論文6篇(至少含3篇核心期刊)。
(二)從事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與推廣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作為負責人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ú浚┘壙蒲许椖?/font>2項,或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2項,項目取得具有較高實用價值或較大社會和經濟效益的科技成果或取得關鍵技術成果;或作為負責人運營重大技術轉移轉化項目,成功實現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的轉移,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作為項目負責人取得的成果獲省科技獎三等2項;或作為項目負責人取得的成果獲省科技獎二等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獲省科技獎一等1項,或國家科技獎勵1項。
2.作為負責人為實現技術轉移轉化提供各類專業化服務,為促成技術交易、訂立技術合同并落地實施作出重大貢獻;或作為負責人整合各方資源,為推動服務領域和服務內容的專業化、品牌化,推動科技成果的商業化作出重大貢獻;作為負責人完成1項及以上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研發成果、行業共性技術、行業關鍵技術的轉移轉化工作,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作為發明人取得發明專利2項并至少1項轉化應用;或作為培育者取得植物新品種權2項且在一定范圍推廣應用;或作為負責人撰寫省級(行業)技術標準2項并頒布實施,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國家級以上技術標準1項;或作為負責人制定(修訂)?。ú浚┘壱陨霞夹g轉移轉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類文件等2項并頒布實施。
4.作為主編或副主編出版專著(論著、譯著)1部;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研究論文5篇(至少含2篇核心期刊);或作為負責人完成具有較大影響的技術轉移轉化相關合同(協議)2項;或作為負責人完成業內具有較大影響的技術轉移轉化技術(服務)合同、投融資協議等2項。
(三)從事科技咨詢與科技管理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作為負責人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作為負責人完成?。ú浚┘壙蒲许椖?/font>2項;或作為負責人完成對宏觀決策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科研項目2項,項目研究成果被管理部門采納且在某一行業(領域)范圍內頒布實施;或作為項目負責人取得的成果獲省科技獎三等以上1項。
2.作為負責人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技術(政策)咨詢報告或研究報告2篇,并被相關行業(領域)或企業(機構)采納或被省級以上領導批示肯定;或作為負責人完成制定科技管理制度(計劃、規劃)2項,被管理部門采納且在某一行業(領域)范圍內頒布實施。
3.作為主編或副主編出版專著(論著、譯著)1部,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研究論文5篇(至少含2篇核心期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標準中所規定的申報條件、評審條件須同時具備。
第十三條 本標準中涉及的任職資格和業績成果均指本專業的,且業績成果須為任現職以后取得的。
第十四條 本標準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計算,所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級(本數)。
第十五條 本標準中負責人指項目(課題、成果)前3名完成人,獲獎項目應為等額內人員前3名。
第十六條 本標準中主要完成人(主要作者)指提出和確定研究項目(課題、成果)總體方案人員;完成項目(課題、成果)時直接參與解決關鍵技術或疑難問題的人員;論著、專著、譯著、教材署名人員;直接參與并解決在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過程中的主要人員;獲獎項目等級內額定人員。
第十七條 本標準中科研項目指財政資金支持的計劃項目和非財政資金支持的其他項目,包括橫向委托項目、自選項目等。
第十八條 本標準中研究報告指科研項目研究報告、專業技術領域統計分析報告、行業領域發展(預測)報告、野外作業調查報告、具有指導意義的工作方案或工作總結等。
第十九條 本標準中研究論文指在有CN或ISSN統一刊號的學術期刊、且公開出版發行的署名論文,或被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會議錄索引)收錄的論文,不包括畢業論文、學位論文及出版物增刊論文。
第二十條 本標準中專著、論著、譯著指在有ISBN統一書號且正式出版,或為大中專院校所采用的教材。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中核心期刊指SCI或SCIE收錄期刊、SSCI收錄期刊、EI收錄期刊、MEDLINE收錄期刊、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來源期刊、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中國科技核心期刊)、科技部中國科技期刊引證報告、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
第二十二條 本標準中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權指作為權利人獲得相應的授權證書且權利有效。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中地方標準指由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主管機構或專業主管部門批準、發布,在某一地區范圍內統一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中行業標準指全國范圍內按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某一行業的標準,包括行業規程和規范。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中科技成果轉化或技術推廣服務指科技成果及推廣的技術,不限定為本人參與完成的成果或研發的技術。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中技術咨詢報告指就某一技術現狀和發展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和趨勢預測;科技政策咨詢報告是指對某項或多項科技政策進行的分析并對政策的執行或完善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
第二十七條 本標準中的廣泛引用指研究成果(含論文、專著、研究報告等)相關內容被他人引用。
第二十八條 本標準中的國家級項目指列入國家科技計劃的項目;省部級項目是指列入省(部)科技計劃的項目。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中野外科技工作指服務于科學探索、具有明確科學目標的各種野外科技活動。主要包括野外科學考察、野外長期定位監測和科學試驗、專題性觀測和科學研究等。
第三十條 申報人員取得與本標準所列條款層次或水平相當的業績成果,經本專業具有正高級職稱專家、市(地)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可作為相應評審條件參加評審。
第三十一條 優秀科研技術人才可不受學歷、資歷等條件限制破格申報晉升高級職稱,具體按照黑龍江省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破格晉升高級職稱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具有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評審權限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在不低于本標準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本單位評價標準。
第三十三條 本標準由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自2022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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