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案卷是指在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與案件有關的按照一定順序匯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條行政處罰、移送其他部門案卷由案件承辦人負責立卷。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卷由行政執法大隊負責立卷。已經辦結的行政執法案件,案件承辦人應在每月25日立卷歸檔。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件應當一案一卷,簡易程序案件可按時間順序集中匯集成卷。
第四條正在辦理中的行政執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承辦人保管;已歸檔行政處罰案卷由局檔案室負責保管。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卷由行政執法大隊負責保管。
第五條 查借閱案卷檔案實行登記審批制,須統一填寫《查借閱案卷檔案審批表》。
第六條 查借閱已歸檔案卷必須出具相關證件。外單位及個人查借閱案卷應當開具介紹信,并加蓋公章,注明閱檔人姓名、閱檔原因及所閱案卷行政相對人,閱檔人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受委托人需持委托人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本局工作人員查借閱案卷,必須持本人工作證。
第七條 查借閱案卷檔案一般限在檔案閱覽室。案卷原件不得借出給外單位或者個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借出時,須經檔案管理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履行登記手續后方可借出。借出檔案應于一周內歸還,不能按期歸還者應向檔案室說明原因。借閱檔案不準再轉借。
第八條 決定類執法文書經審批后復制給外單位或者個人,其余案卷材料不得查閱、復制、拍照等。
第九條 經檔案單位同意復制的檔案資料,經校對、蓋章以后生效。
第十條 閱檔人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證檔案的安全,不得向他人泄露檔案內容。
第十一條閱檔人必須具有高度責任感,對待檔案材料要認真負責。閱檔時對檔案內容不得涂改、添注、勾劃,不得隨意抽出或增加檔案材料。查閱兩份以上檔案時,不要同時打開,以防裝錯或丟失。如果發現檔案中有問題,應及時向檔案工作人員報告,由檔案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閱檔人不得擅自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違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規定造成后果的,按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相關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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