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日常調閱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文化市場行政處罰案件檔案管理辦法》和國家檔案管理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包括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法獲取的紙質及音視頻資料(包含原始的視聽資料及其備份、刻錄光盤等通過存儲介質保存的視音頻資料)。
第三條 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行政執法記錄信息以“誰記錄,誰保管”為基本原則整理歸檔,建立健全信息查閱登記簿,按規定做好行政執法記錄信息檔案(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 行政執法檔案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提供。
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閱行政執法檔案,可直接調閱,不得帶離檔案室。需復制或拷貝檔案資料的,報行政執法檔案的承辦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同時要在查閱登記中注明用途。
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因復議或訴訟調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附卷的,按照復議機關及人民法院有關要求辦理。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行政執法檔案調閱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記錄和保存部門不得擅自復制、提供、傳播圖像信息資料;不得擅自刪改、破壞圖像信息資料的原始記錄。
第六條 嚴禁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調取、查看、復制視頻監控圖像信息。
第七條 公安、檢察院、法院、國家安全、紀檢監察、審計機關等有關單位因工作需要申請查閱案件檔案的,憑單位介紹信及申請人有效證件到案卷檔案保管單位查閱、復印。
第八條 申請人或其代理律師申請查閱本單位(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行政執法結論性文件的,憑單位介紹信及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案卷檔案保存單位查閱。可以摘抄或復印行政執法結論性件。
代理律師應提供委托書、授權書、律師執業證。
第九條 外地有關部門來函索要行政執法檔案法律文書或其他證明材料,根據相關要求,由行政執法檔案承辦股室(機構)按規定復制寄送,或通知該單位派人閱檔。
第十條 對調閱(查閱)的行政執法檔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畫、增加或抽取檔案材料
第十一條 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國家機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不定期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保存部門的調閱工作臺帳及記錄信息情況進行抽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因管理混亂,措施不到位,導致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被外泄、或破損、滅失的,將依紀依規嚴肅問責,構成瀆職犯罪的堅決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案件資料的查閱、復印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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