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案件檔案查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檔案管理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行政執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檢查等。
第三條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檔案管理規定和本規定,建立健全查閱登記簿,做好行政執法案件檔案的管理。
本局案件承辦人因工作需要查閱案卷檔案,可直接查閱,檔案不得帶離檔案室。需復印檔案資料的,應經案卷檔案保存科室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四條 公安、檢察院、法院、國家安全、紀檢監察、審計機關等有關單位因工作需要申請查閱案件檔案的,憑單位介紹信及申請人有效證件到案卷檔案保管單位查閱、復印。
第五條 申請人或其代理律師申請查閱本單位(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行政執法結論性文件的,憑單位介紹信及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案卷檔案保存單位查閱。可以摘抄或復印行政執法結論性件。
代理律師應提供委托書、授權書、律師執業證。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查閱本單位(人)進入行政訴訟復議程序后的行政執法案件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除本局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且經案卷檔案保存科室負責人批準借閱外,行政執法案卷檔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因復議或訴訟調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附卷的,按照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有關要求辦理。
第八條 對查閱的案卷檔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畫、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第九條 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國家機密和行政執法案件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條 申請人查閱、復制已作出行政執法決定而未歸檔的案件檔案,應視情況分別處理。
公安、檢察院、法院、國家安全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申請查閱、復制的,由該案件主辦人參照本規定第四條辦理。
申請人或其代理律師申請查閱本單位(人)的行政執法決定書的,由該案件主辦人參照本規定第五條辦理。
第十一條 外地市場監管部門來函索要案件檔案法律文書或其他證明材料,根據外調要求,由案件主辦人按規定復印寄送,或通知該單位派人閱卷。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前案件資料的查閱、復印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三條 查閱行政執法檔案資料,查詢人無需交納查詢費,但需要復制查閱檔案資料的,復制費用由復制申請人自行支付。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案件檔案查閱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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