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執法責任過錯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依法行政,規范執法行為,強化執法監督,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質量,減少杜絕錯案發生和執法過錯,更好的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有過錯,追究其行政和經濟責任。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責任追究:
1.在辦理各類行政許可過程中對符合法定條件應予登記、許可而不予辦理、超過法定期限辦理的或違反許可程序和要求而造成后果的。
2.違法對當事人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造成后果的;未經局長(或主管局長)批準(包括解除強制措施)實施的;暫扣財物,不開具暫扣憑證以白條形式擅自保管財務的;扣留封存財物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
3.沒收財物,查扣財物、罰款等公務中不使用法定票據的。
4.處罰無依據,隨意處罰;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超越權限;立案報告不及時批報,未經立案擅自進行調查處理;為行為人開脫違法責任的。
5.行政管理執法中存在有法不依,盲目執法,處理案件不能嚴格,適用法律條款不準確的。
6.查處經濟案件程序錯誤;辦案文書填寫錯誤;罰沒單據在處罰決定已開具,先行執行;應送審核,審批的案件未送審;超過案件時效期、瞞案不報、壓案不查;丟失或損毀案件材料、證據的。
7.對舉報、直接發現或當事人申請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查處而不予以查處的;對經營者、消費者的投訴置之不理貽誤調查時機,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8.在執法過程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吃拿卡要的。
9.其他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行為。
第四條 有行政執法過錯,按下列方式予以責任追究:
1.通報批評、責令檢查、停職檢查;
2.取消當年評選先進資格 ;
3.停職轉崗、扣發工資;
4.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失;
5.給予行政、黨紀處分;
6.觸犯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過錯責任的確認:
1執法辦案人員在初審受理和案件調查中推諉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導致案件證據、材料、事實不清,登記事項不實的執法過錯,追究證照初審人員,辦案人員的責任。
2.證照核發審批、案件處罰審批,經有關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的,由主持研究的領導負主要領導責任,呈報分管領導批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出現過錯,追究分管領導的責任。
3.涉及行政賠償的,除追究單位責任外,還應追究行為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不予追究:
1.主動發現并承擔執法過錯,及時糾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2.行政執法過錯情節輕微的;
3.其他可以從輕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追究
1.由行政執法過錯行為引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的;
2.有執法違法行為,索賄受賄,敲詐勒索,造成惡劣影響的
3.對上級或者專門機構糾正意見拒不執行的。
第八條 行政執法過錯案件的提起與程序;
1.在檢查、考核工作時發現;
2.部門負責人報告;
3.群眾來信來訪或當事人舉報、控告;
4.其他方面反映的執法過錯。
對于行政執法過錯案件,由法制機構進行初審,對需要追究過錯責任的,報局長批準立案查處。對過錯責任確認的案件,提交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委員會。
第九條 執法過錯追究機構
市局設立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委員會。局長任主任、其他黨組成員任副主任,法規科科長、人事科科長、監察室主任、機關單位專職副書記為委員。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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