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為大力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提高依法監管能力,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一、 評議考核范圍
評議考核的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市場監管部門對本部門內設執法機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考核評議。
市局負責本局執法機構、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
二、 評議考核要求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評議考核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客觀公正的原則,公開評議考核的內容、程序、標準和結果,保證評議考核的真實性和權威性。
本局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總責。將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情況列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公務員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主體責任考核
(1)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2)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
(3)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4)行政執法依據是否規范;
(5)行政執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6)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
(7)行政執法案卷是否完整、規范;
(8)重大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備案;
(9)行政執法監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實;
(10)行政執法決定引起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結果等。
(二)行政處罰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2)案件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正確;
(3)行政處罰的種類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種類和幅度范圍內;
(4)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全面履行立(銷)案、審核、審查、告知,符合聽證條件案件組織聽證的程序。
應當經法制機構審核的案件,全部履行審核程序;
(5)行政執法人員執法回避制度落實;
(6)實施行政處罰使用國家市場局統一制定的行政處罰文書樣式;
(7)使用格式化的行政處罰文書,填寫項目齊全,填寫內容規范;
(8)使用非格式化的行政處罰文書,文書的內容、制作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家市場總局《市場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的規定;
(9)各類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及時,送達手續齊全;
(10)當場收繳罰款的數額,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
法》的規定;
(11)實施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票據;
(1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處理,銷毀物品,手續齊全,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13)行政處罰案件立卷歸檔符合國家市場總局《市場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
(14)法制員制度落實,市場監督管理分局(所)以自己名義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經法制員審核。
(三)行政強制措施
(1)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適用法律、法規準確;
(2)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手續齊全,遵守國家市場總局《市場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的程序;
(3)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涉及的財物,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系;
(4)扣留封存當事人的財物或經營場所,符合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規定;
(5)扣留的財物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損毀。
四、考核評議程序
(一)市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班子成員為副組長、法規、紀檢監察、人事等機構負責人為成員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評議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法規科,具體負責指導各單位的評議考核工作。
(二)評議考核每年進行一次。
評議考核的范圍為本年度的行政執法情況。評議考核一般結合年度考核進行,評議考核結果應作為年度目標考核或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考核評議實行百分制。考評得分85分以上為優秀;70分至85分(不含85分)為合格;60分至70分(不含70分)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四)對評議考核中發現的問題,由評議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整改意見,被評議考核對象應當執行,并應將執行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報告評議考核工作領導小組。
(五)評議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被評議考核對象通報評議考核結果,并在局域網上公布。
(六)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市場監督管理執法人員,由評議考核機關給予通報表彰,并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七)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被評為不合格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并依據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對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單位不得被評為先進單位,單位領導不得被評為先進個人。
六、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職權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查督辦、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和輿情監測等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并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
(二)法規科。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規范自由裁量權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三)登記注冊指導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辦公室)。貫徹執行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并指導實施。承擔指導登記注冊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注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在市委組織部指導下,指導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四)行政審批科。負責權限內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工作。指導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審核相關工作。
(五)信用監督管理科。擬訂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管理工作。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系工作。
(六)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科(規范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反壟斷制度措施和指南。根據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托,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組織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承擔反壟斷執法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實施反不正當競爭、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制度措施。指導查處不正當競爭及相關經濟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
(七)價格監督檢查科。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
(八)網絡交易與商品市場監督管理科。擬訂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網絡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導網絡交易平臺和網絡經營主體規范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絡市場監測工作。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監管工作。依法負責有關專業市場規范管理工作。配合開展有關領域專項整治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合同、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指導查處再生資源回收、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成品油、商業特許經營、對外勞務合作等商務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九)消費者權益保護科(12315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中心與其合署辦公)。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制度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開展消費教育,引導健康消費,推動消費升級。引導、督促經營者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責任和義務,建立健全消費維權網絡。指導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指導消費者滿意度測評工作。指導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承擔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市消費者協會工作。擬訂12315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的制度、措施、辦法。指導開展市場監督管理咨詢、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工作。組織投訴舉報平臺信息化建設及數據統計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承擔市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車輛運輸管理科。負責全市營運車輛登記。會同有關部門對二手車市場、停車場、駕駛培訓學校、汽車修理、配貨場(站)、品牌汽車銷售、機動車檢測機構、運輸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汽車配件、廢舊汽車零件、報廢汽車、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拼裝車、農用機械實施監督管理。指導查處機動車輛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十一)知識產權保護科。承擔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相關工作。貫徹執行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及保護執法的檢驗、鑒定和其他相關標準。貫徹原產地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特殊標志和奧林匹克標志、世界博覽會標志等官方標志相關保護工作政策。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指導縣(市、區)知識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工作。依法受理馳名商標的請求、審查和報送。負責原產地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申報及管理工作。
(十二)知識產權運用促進科。貫徹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擬訂全市知識產權工作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工作。承擔知識產權統計調查分析發布工作。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對外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研究知識產權發展動態。組織實施強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貫徹知識產權交易、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政策。貫徹知識產權中介服務體系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
(十三)廣告監督管理科。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擬定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指導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四)質量發展科。擬訂推進質量強市戰略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統籌全市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應用工作,提出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措施。擬訂實施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等制度措施,貫徹落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
(十五)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擬訂市級重點監督的產品目錄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食品安全協調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擬訂推進食品安全戰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統籌協調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工作。承辦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食鹽生產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指導查處食品生產安全違法行為。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十八)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并指導開展銷售類食品經營監督檢查工作。指導食品攤販、小食雜店和現場制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食鹽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綠色食品市場推廣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指導查處食品流通安全違法行為。
(十九)餐飲服務安全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和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和管理規范,組織實施并指導開展餐飲類食品經營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指導小餐飲、校外托管機構和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協調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查處餐飲服務安全違法行為。
(二十)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安全形勢,擬訂特殊食品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查處特殊食品領域違法行為。
(二十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科。組織實施國家、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計劃,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計劃,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問題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執行情況的跟蹤評價。參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參與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排查風險隱患。
(二十二)藥品監督管理科。負責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檢查制度。承擔藥品零售、使用環節監管工作。指導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組織質量抽查檢驗。組織開展流通環節不良反應監測并依法處置。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擔藥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化妝品監督管理科。負責監督實施化妝品檢查制度。承擔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監管工作。指導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組織質量抽查檢驗,定期發布化妝品質量公告。組織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并依法處置。依法承擔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四)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科。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準、分類規則等管理制度。指導實施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承擔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質量的監督管理。指導查處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違法行為。組織醫療器械質量抽查檢驗。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反應監測并依法處置。依法承擔醫療器械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生產、進口、銷售環節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并進行統計分析。指導查處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廣應用。
(二十六)計量科。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承擔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組織實施計量檢定規程和技術規范。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檢定、校準、測試及授權、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計量數據使用。
(二十七)標準化科。擬訂標準化戰略、規劃、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市級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立項、編號、發布工作。指導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等違法行為。承擔規范引導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相關工作。承擔全市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工作。管理商品條碼工作。組織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組織活動。負責全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工作。
(二十八)認證監督管理科。組織實施國家認證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規劃指導認證行業發展。組織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檢查,組織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監督管理。指導查處認證違法行為。參與國際或區域性組織認證活動。
(二十九)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科。組織實施國家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規劃指導檢驗檢測行業發展,組織協調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權限范圍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查處認可與檢驗檢測違法行為。參與國際或區域性組織檢驗檢測活動。
(三十)科技和財務審計科。擬訂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提出全市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擔相關科研攻關、技術引進、成果應用工作。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預決算、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裝管理工作。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裝備配備工作。
(三十一)人事科。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工作。指導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和基層規范化建設工作。負責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三十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設派出機構重點旅游區監管分局,為正科級,負責重點旅游區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查處鏡泊湖旅游區、雪鄉景區內市場監管領域違法違規行為。下設鏡泊湖景區市場監督管理所、雪鄉景區市場監督管理所,為副科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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