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確保全市市場監管管理機關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治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家市場總局《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市場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級市場監督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要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三條 法規機構負責對下列重大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
(一)各類適用一般程序調查終結的行政處罰案件;
(二)擬作出不予許可(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
(三)其他擬作出直接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執法決定。
第四條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由同級市場監管局法規科負責。市場監督管理所應當至少設置一名法制員,負責核審本所以自己名義作出處罰的案件。
第五條 市局綜合執法支隊法規機構負責本辦法第三條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初審,并承擔下列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
(一)按照辦案人員提出的處罰建議,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罰沒金額在50000元(含本數)以下的案件;
(二)按照辦案人員提出的建議,屬于法定免于處罰情形的案件。
第五條 辦案機構調查終結的案件,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填寫《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表》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后連同案卷材料交由法規機構核審。
調查終結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及其證明事項、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理由、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
第六條 法規機構接到辦案機構的核審材料后,應當予以登記,并指定具體承辦人員負責核審工作。核審人員提出初步核審意見后,由法規機構負責人審定,重大、疑難案件由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七條 法規機構應當在收到案件送審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核審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核審期限的,應當經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 法規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案件核審,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九條 審核機構經對案件進行審核,區別不同情況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的案件,同意案件處理意見;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程序不合法、處理不當的案件,建議糾正;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補充調查;
(四)認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審核機構應當自接到審核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第十一條 審核機構完成審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對于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行政處罰建議及審核意見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對于建議給予其他行政處理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審核意見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 案件核審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可能影響案件公正核審的,應當回避。核審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機關負責人批準。批準前,不得停止核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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