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升執法質量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案件情況復雜、涉案金額大或者對行政相對人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或其他作出直接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執法決定。
主要包括:
(一)擬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撤銷營業執照、許可證的;
(二)擬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罰沒金額在5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案件(沒收財物到達上述數額的);
(三)涉及重大安全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四)以本機關名義擬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案件;
(五)局內部機構之間對行政執法決定處理有分歧,需要提交集體討論決定的;
(六)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決定進行糾正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負責人認為需要提交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
(八)其他作出直接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執法決定。
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在作出執法決定前進行集體討論。
第三條 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集體討論采用局長辦公會議的形式。會議由局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分管負責人主持,其他班子成員和分管負責人參加,法規科、具體承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構的人員列席。
第四條 參加或者列席集體討論的人員與所討論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決定。
第五條 進行重大行政執決定集體討論時,承辦人員或者承辦單位負責人應當介紹有關情況,包括立案依據、案件事實、主要證據、程序步驟、擬處理意見及依據、存在的問題或者分歧意見等。
第六條 集體討論會議聽取案件承辦人員或者案件承辦單位負責人對案件的介紹后,由會議參加人員和列席人員發表意見、討論;最后由會議主持人綜合討論的意見,形成會議意見。
第七條 集體討論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轄權限;
(二)辦案程序是否合法;
(三)處罰、強制對象是否正確;
(四)案件事實是否清楚;
(五)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六)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七)定性是否準確;
(八)行政決定行政裁量權是否適當;
(九)需要討論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地提出意見。法規科應當對集體討論進行書面記錄,形成《會議紀要》歸入案卷。《會議紀要》應由參加人員和列席人員簽名。
第九條 經過集體討論能夠形成處理意見或者決定的案件,應當按集體討論形成的意見或者決定執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或者決定的,由主持人決定案件的處理意見。主持人認為有必要另行決定的除外。
第十條 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作出行政決定的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局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批準、簽發。
第十一條 集體討論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未作出行政決定前,參加或者列席該案集體討論的人員應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關內容。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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