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優化經濟和社會發展環境,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按照國家和省關于清理規范性文件工作的要求,市政府決定修改4件、廢止7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現予以公布。
決定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內容,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修改4件規范性文件
(一)《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牡丹江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牡政辦規〔2020〕4號)
1.刪去第五條第(一)項中“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發放貸款,應將下列群體納入支持范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暫時失去來源的個體工商戶;貸款購車專門用于出租運營的個人;貸款購車加入網絡約車平臺的專職司機(需平臺提供專職司機“雙證”等證明材料);符合條件的出租車、網約車企業或其子公司;對已享受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且已按時還清貸款的個人,在疫情期間出現經營困難的,可再次申請創業擔保政策。如國家規定延長以上群體貸款支持期限,則按國家規定執行”。
2.第五條第(五)項修改為“貸款申請人因注冊營業執照或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無法進行失業登記的,但申請人在領取營業執照或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以前符合登記失業條件的,可參照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3.第十一條第(一)項第1目第1點修改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通過‘金保工程網’查驗身份信息,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參照登記失業人員由受理申請的人社部門出具審核意見”;第2點修改為“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通過‘金保工程網’查驗身份信息(殘疾人可提交殘疾人證)”;第5點修改為“高校在校生:實行告知承諾制,通過查驗學信網學籍信息或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第8點修改為“農村自主創業農民、返鄉創業農民工”;第10點修改為“脫貧人口(原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扶貧部門或所在地鄉鎮政府提供的證明”。
4.第十一條第(一)項第2目第5點修改為“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個人借款人條件人員的相關證明文件”。
5.刪去第十一條第(一)項第1目第11點、第12點、第13點和第(二)項中第7點。
6.刪去第十八條中“自2020年4月17日(含)起新發放的”。
7.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在國家規定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貼息期限內,按照實際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個人和小微企業(除高校在校生)創業擔保貸款利息,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個基點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承擔,剩余部分財政部門給與貼息。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8.刪去第三十九條。
(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牡丹江市涉旅投訴賠付快速處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牡政辦規〔2019〕7號)
1.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牡丹江市涉旅投訴先行賠付快速處理機制,適用于到我市旅游的旅游者和游客與我市區域內旅游經營者發生涉旅糾紛的處理。各縣(市)政府可參照設立旅游誠信基金、建立涉旅投訴先行賠付機制,用于第一時間處理本管轄地域內的涉旅投訴”。
2.第十四條修改為“牡丹江市市長熱線12345作為我市的旅游投訴電話,統一受理涉旅投訴。市長熱線接到涉旅投訴后轉交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處理,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與投訴人溝通,執行涉旅投訴先行賠付。涉及已建立先行賠付機制的縣(市)和景區的涉旅投訴,轉交該投訴發生地旅游投訴受理機構處理。符合先行賠付快速處理的,由投訴人如實填寫《牡丹江市涉旅投訴快速處理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簽名”。
3.第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旅游者、游客與食品經營者因食品衛生安全問題發生糾紛,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事項的”。
4.第二十三條中“熱點旅游景區管理部門”修改為“4A級以上旅游景區管理部門”。
(三)《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的通告》(牡政規〔2018〕15號)
1.第四條修改為“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人工繁育、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2.第五條修改為“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或者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或者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以及檢疫證明。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出縣境的,應當持有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以及檢疫證明”。
3.第七條修改為“市林業和草原局是我市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野生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4.第八條修改為“監督舉報電話:牡丹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0453-6986110;牡丹江市林業和草原局野生動植物保護科:0453-6566747”。
(四)《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牡丹江市市區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規范的通知》(牡政辦發〔2015〕28號)
1.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80千瓦功率以下提檔升級為80千瓦及以上功率的出租汽車只享受一次車輛更新提檔升級獎勵政策”。
2.刪去第十一條第三款。
二、廢止7件規范性文件
(一)《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牡丹江市居民住宅區信報箱群(間)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牡政辦發〔2011〕21號)。
(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關于打造中國綠色有機食品之都的若干意見》(牡政發〔2012〕4號)。
(三)《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牡丹江市市區臨時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牡政發〔2015〕8號)。
(四)《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牡丹江市城市道路交通文明暢通提升行動計劃實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牡政辦規〔2019〕1號)。
(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堅決禁止獵捕野生林蛙加強野生動物管理的緊急通知》(牡政辦規〔2018〕23號)。
(六)《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牡丹江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牡政辦發〔2018〕21號)。
(七)《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實施意見》(牡政辦發〔2016〕51號)。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