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牡丹江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16屆5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25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激
發市場活力,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實施意見》(黑政辦規〔2021〕10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2014〕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依法登記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所,是指市場主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登記機關登記的市場主體的住所只能有一個,且必須在登記機關轄區內。住所為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和確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轄的依據。
本辦法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經營場所可以與住所不在同一地點,市場主體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多個經營場所。但個體工商戶在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場所只能為一處。
第四條 市場主體在其住所所屬行政轄區〔縣(市)區〕內增設不需前置許可的經營場所,可以自主選擇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或者經營場所備案。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的,登記機關可以在其營業執照上加注經營場所地址。
增設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在同一行政轄區〔縣(市)區〕內或者從事的經營項目需依法辦理前置審批的,市場主體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第五條 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辦理登記。
第六條 市場主體應當使用真實、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并應當遵守土地管理、城鄉規劃、房屋安全等有關規定。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登記機關對注冊登記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不對其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進行實質性審查。
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應當按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路、小區)、門牌、樓號、房號等依次填寫。無門牌或者房號的,加注與周邊街道的距離,做到詳細、明確、規范。
第七條 使用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其經營范圍應為無污染、不擾民、無安全隱患的行業。
第八條 對已列入被征收范圍但仍在使用的房屋,在當地政府發布的房屋征收封閉公告或征收決定有效期內,一般不得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對于不影響征收的,經當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但營業執照和登記時提交的有關場所證明材料不得作為房屋征收補償的依據。
第九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市政府相關規定,結合城市管理、安全、規劃等需要,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共同擬定,并實施動態更新。
第十條 申請人取得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權后可選擇提交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或選擇自主申報承諾制形式進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請。
選擇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制形式申請登記注冊時,只需向登記機關提交載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權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信息和承諾內容的申報承諾書作為使用證明即可。
登記機關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時,按其申報的地址核定住所,并在其營業執照住所欄后加注“自主申報”字樣。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市場主體年報信息和即時信息抽查,或者通過受理舉報、投訴、轉辦等方式,對市場主體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加強監督管理。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信息和承諾存在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根據市場主體類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使用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屬于法律法規政策限制、禁止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與有關監管部門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事中事后監管,實現各部門間依法履職信息的互聯互通、聯動響應,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監管格局,切實增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效能。
第十四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落實舉措。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牡丹江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禁入區域與行業限制清單(第一批)
抄送:市委各直屬單位,軍分區,師院,醫學院。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