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牡丹江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牡丹江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消防執法改革的總體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消防救援機構與公安機關火災調查協作規定》等精神,結合《牡丹江市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牡政辦發〔2020〕22號)、《牡丹江市“十四五”消防事業發展規劃(2021年至2025年)》(牡政辦規〔2022〕2號),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做好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規定適用。本規定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的一般火災事故和較大火災事故的調查與處理。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一般火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較大火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重大火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特別重大火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第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遵循客觀、公正、合法、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 市級人民政府領導全市范圍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或授權本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在火災發生之日起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組成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對火災事故開展調查處理:
(一)造成人員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火災事故;
(二)造成10戶以上家庭房屋受災的火災事故;
(三)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學校、醫院、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文物保護單位、郵政和通信、大型商業綜合體、高層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標志性建筑、車站、港口、政府重點建設工程等發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
(四)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
(五)建筑物過火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火災事故;
(六)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
(七)政府或消防救援機構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
第五條 火災發生后由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對事故性質進行分析預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本規定調查處理范圍: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火災;
(二)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火災;
(三)因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井地下部分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火災;
(四)鐵路、民航所屬建筑和軍事設施火災;
(五)森林、草原火災;
(六)按照相關規定其他不適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情形。
第六條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對象由調查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組成立及職責
第七條 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八條 調查組成立。火災發生之日起3日內,根據火災事故等級,由消防救援機構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關于成立調查組的請示,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復同意成立調查組。調查組一般由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同志擔任副組長,成員由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公安、發改、住建、衛健、工會和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人員組成。調查組可以邀請紀委監委、人民檢察院派人員參加,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專家應當從市級專家庫中抽取或聘請更高級別專家庫成員。
跨行政區域的火災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制定調查方案或由市級人民政府組成調查組。
第九條 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回避,火災事故當事人有權要求回避: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系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系等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第十條 調查組成員回避,由調查組負責人決定;調查組負責人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調查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
(二)統計直接經濟損失及間接經濟損失;
(三)認定火災事故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四)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五)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 調查組有權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和有關人員在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離開本轄區,并應當隨時接受調查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
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全面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組織帶領調查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調查工作。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明確調查方向和調查組分工,確定調查重點、各成員職責和分工;
(二)除調查組成立會議、調查報告審議會議外,應定期召開情況通報會、各小組銜接會以及重大事項討論會等;
(三)指導、督促各小組協調配合、按計劃開展調查工作;
(四)協調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調查中出現的分歧,經研究協商不能達成統一意見的,應組織在更大范圍內征求意見或聽取權威專家建議,也可根據需要報組織成立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決定;
(五)需要向組織成立調查組的人民政府請示有關事項、對外發布調查進展信息等審定簽發。
調查組各小組及其成員應當服從組長的調度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范圍內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技術、管理、綜合和責任追究等工作小組,每個小組配備相關業務資格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十五條 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根據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三)負責事故現場勘查,搜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鑒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五)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技術組由消防救援、公安、衛健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等工作人員組成,技術組組長由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第十六條 管理組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基礎上,開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調查工作。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根據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崗位人員履行職責情況,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責任、監管部門執法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三)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調查組審議;
(四)負責評估事故發生后當地政府及部門的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按照有關要求完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
(五)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管理組由公安、消防救援、工會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管理組組長由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第十七條 綜合組主要負責做好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后勤保障和資料證據管理等工作;起草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負責做好籌備調查組成立、召開調查組相關會議等工作;
(二)負責做好調查組相關信息統一報送和處置工作,對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做好各項工作保障;
(三)負責了解、掌握各工作組調查進展情況,按照調查組總體要求,督促各工作組制定工作方案,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四)負責做好事故調查資料調度與存儲工作;
(五)負責做好事故輿情信息收集匯總與處置工作;
(六)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七)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綜合組由消防救援、應急、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綜合組組長一般由牽頭調查部門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八條 責任追究組負責對屬地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及公職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和消防安全責任等存在違紀、職務違法犯罪等開展調查。
責任追究組由紀委監委、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責任追究組組長由成立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員擔任。
第十九條 調查組成員在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調查組紀律,保守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秘密。
未經調查組組長允許,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在各類媒體或向非調查組成員發布有關火災事故責任調查信息。
第四章 調查范圍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單位、當事人及知情人。確定調查詢問對象范圍,包括主體責任人、現場操作人員、發現和撲救火災人員、知情人、當事人、管理人員,火災涉及的建設、勘察、設計、采購、施工、安裝、監理、檢測以及監督單位相關人員。詢問對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及公職人員。經調查構成責任事故的火災,除應查明起火單位及相關單位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查明對消防安全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調查取證
第二十二條 進行火災事故現場調查。嚴格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等有關規定要求,組織相關調查人員規范開展現場封閉、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物證提取、檢驗鑒定、調查實驗等工作,實地調查了解掌握火場情況。
第二十三條 確定調查取證重點。注重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等進行取證。
(一)調查中應當重點關注火災事故責任人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及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刑事犯罪問題。
(二)對火災事故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重點調查火災發生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職責和工作職責情況;對黨委政府和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及公職人員的調查取證,由紀委監委成立責任追究組負責。
第二十四條 強化專業支撐保障。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的,調查組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者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勘驗、檢測、試驗,相關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面技術鑒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結論,并蓋章簽名。
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利用具有相關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強與技術支撐單位協作和專家庫建設,不斷提高事故調查、取證和現場檢驗專業能力。注重組織檢察院、法院等單位業務骨干和律師、法律專家學者力量,加強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法律問題研討會商,強化法律專業支撐,促進提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技術和專業支撐保障能力。
第六章 火災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追究
第二十五條 直接原因。火災發生后,技術組應結合現場勘驗、調查詢問、物證鑒定檢驗、現場試驗等綜合分析,科學作出火災原因認定,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
第二十六條 間接原因。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防火滅火技術及蔓延擴大等相關因素深入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改進意見和措施,推動相關部門、行業和單位查改問題和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認定火災事故性質。根據火災發生的原因和事實作出性質分析認定。對經過調查不屬于火災事故的,及時移送相應職能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圍繞火災發生誘因和導致蔓延擴大成因,查清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行為,厘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一)依法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火災事故單位全面調查工程建設、設計、圖審、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等環節,查實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未嚴格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建設、設計、圖審、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建設單位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時,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是否存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等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查實與事故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工程建設主體責任和從業人員個體責任。
(二)依法調查使用管理責任。查實火災事故單位管理主體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落實消防安全承諾制、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及臨機處置、安全疏散、用火用電用氣、防火檢查巡查、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處置等問題。
(三)依法調查中介服務責任。查實與火災事故有關的中介服務機構主體責任和技術服務從業人員個人責任,全面調查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清中介服務機構是否出具虛假執業文件;是否按照技術標準執行服務;從業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資格;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依法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主體責任,圍繞與事故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清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火災中未有效發揮作用的原因和影響因素。
(五)依法調查政府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調查火災發生地轄區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相關部門監督執法和處置情況,是否存在監督執法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等情形,處置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查實有關行業、部門及基層組織等對事故單位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責任劃分和提出處理意見。根據調查情況,調查組負責對火災事故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初步意見。
第三十條 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調查過程中發現事故單位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消防產品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中介服務在執業過程中存在從業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未執行中介服務技術標準等行政違法、違規行為,由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三十一條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紀違法的,責任追究組提出追責問責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建議名單,移交紀委監委處理。責任事故處理處置、問責意見批準后,紀委監委及時書面反饋調查組。
第三十二條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及時將線索材料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第七章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 事故責任調查報告內容。技術組、管理組通過調查取證和分析、認定,在規定時間內形成小組調查報告,綜合組在各小組報告基礎上,綜合形成事故責任調查報告初稿,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送審稿)。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內容包括:
(一)引言。該起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單位、事故類別、事故性質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基本情況概述,調查組成立依據,調查組人員組成情況。
(二)起火單位和相關單位概況。起火單位成立時間、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經營范圍、證照情況、勞動組織及工程(施工)情況等。與起火單位存在租賃經營、管理服務等相關單位概況。
(三)事故發生、搶救及政府應急行動情況。事故發生過程以及事故報告、搶救、搜救及政府應急行動情況。
(四)火災原因及性質。火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認定火災事故是否屬于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調查組負責人可及時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對涉嫌犯罪的線索進行集體分析審查,涉嫌刑事犯罪的,由調查組公安機關人員報告偵查情況和初步認定意見,提出線索移交建議,參加事故調查的檢察機關人員進行審查,調查組應按有關規定承辦移交事宜;涉嫌職務犯罪的,由調查組紀委監委人員報告核查情況并提出擬處理意見。主要包括:事故責任者的基本情況(姓名、政治面貌、職務、主管工作等)、責任認定事實、責任追究的法律依據及處理建議,并按以下順序排列:
1.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法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2.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及人員。分別列出單位名稱、違法事實,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法事實,提出處罰建議。
3.移送紀委監委處理的單位及人員。分別列出單位名稱、違紀違法事實,提出處理建議;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紀違法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六)整改措施建議。主要從技術和管理等對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起火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議。針對事故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整改措施建議。結合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調查中發現的地方人民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事故責任單位等存在問題和工作薄弱環節,舉一反三、提出下步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整改措施要與調查報告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前后對應,力求做到針對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八章 調查時限及批復
第三十四條 調查時限。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向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請求批復;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期限。
第三十五條 報送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由調查組向批準成立調查組的人民政府報送,應附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不得拒絕簽名,應在簽名后,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情況。
第三十六條 批復時限。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
第三十七條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批復。批復中要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批復主送調查組牽頭部門和有關人民政府,抄送調查組有關成員單位、事故發生單位,通報有關紀委監委、司法機關。較大火災事故批復應明確結案一年內開展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要求。一般火災事故是否需要開展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況評估,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作出批復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批復意見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并監督整改措施落實,督促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政府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等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火災事故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開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較大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批復后,由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有關部門負責輿情答疑、回應社會關切等。
一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是否需要公開,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三十九條 資料歸檔。調查工作結束后,由調查牽頭部門負責將調查組成立的文件、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政府或部門對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批復文件、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鑒定報告等裝訂歸檔。
第九章 整改評估
第四十條 評估內容。較大火災事故批復后一年內,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關部門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內容包括:
(一)火災事故相關企業及同類企業、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取得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評估組由消防救援機構、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等工作人員組成,評估組組長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員擔任。
第四十一條 撰寫評估報告。評估工作結束后,評估組應當向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并報黑龍江省消防安全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問題整改。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由市政府督查室印發督辦函,督促限期整改落實,對逾期仍未整改落實又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通報并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關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不落實的,以及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審判拖延滯后的,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向紀委監委或相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15日以內(含本數)期限規定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節假日。本規定中15日以上期限指自然日,包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如實施期間國家和黑龍江省對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出臺新規定,則從其規定。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0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