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依法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不含小餐飲)備案和監管工作的通知》(黑市監〔2022〕14號)要求,牡丹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并印發《牡丹江市食品小經營(不含小餐飲)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請遵照執行。
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業務學習,抓好制度落實。近期,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多證合一備案、食品小經營(不含小餐飲)備案制度相繼出臺,請各單位理清工作思路,認真學習文件內容,與備案辦法不一致的要馬上停止執行,按新要求開展工作,做好新舊制度交接時期食品小經營(不含小餐飲)備案管理工作。
二、建立聯動機制,落實備管銜接。要盡快建立健全食品小經營(不含小餐飲)備案、監管工作的銜接機制,做好備案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監管責任落實,積極引導本轄區食品小經營(不含小餐飲)依法依規生產經營。
三、強化網上辦理,提升監管效能。持續推動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食品小經營(不含小餐飲)備案網上辦理,切實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和行政管理效率,確保本轄區食品小經營(不含小餐飲)備案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省局將于近期在“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業務系統”中增設食品小經營(不含小餐飲)監管功能模塊,各縣(市)區要增強責任意識,及時上傳相關數據。
牡丹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牡丹江市食品小經營(不含小餐飲)
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市食品小經營的經營行為,加強全市食品小經營食品安全管理,營造便利寬松的創業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實施備案管理的食品小經營不包含小餐飲。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牡丹江市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經營備案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 牡丹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市食品小經營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小經營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轄區內食品小經營備案信息進行公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第二章 食品小經營備案
第六條 食品小經營備案應當先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備案申請人。
第七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食品小經營類別:不具備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條件的小超市(小食雜店)、校外托管機構和以現場制售方式經營食品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第八條 從事小超市(小食雜店)和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報所屬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在從事經營活動前完成備案。新辦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可同步辦理食品小經營備案。
第九條 從事校外托管機構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報所屬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在開展餐飲服務經營前完成備案。新辦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可同步辦理食品小經營備案。
第十條 已經取得食品小經營核準證的經營者,在核準證有效期屆滿前無需辦理備案。
第十一條 食品小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銷售和現場制售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區與生活區分離,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銷售和現場制售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銷售、制售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與銷售和現場制售經營相適應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五)食品經營、貯存場所環境整潔;
(六)餐具、飲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七)配備符合食品貯存溫度要求的設備設施;
(八)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
(九)按照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十)食品加工銷售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加工銷售食品時,應當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帽等;
(十一)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二)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禁止食品小經營從事下列經營行為:
(一)制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
(二)制售嬰幼兒輔助食品、運動營養食品等具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特殊膳食食用食品;
(三)以生鮮乳為原料制售乳制品;
(四)制售生食類食品和裱花蛋糕;
(五)食品批發;
(六)國家和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禁止食品小經營從事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十三條 申請小超市(小食雜店)和現場制售備案,應當向屬地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提交《食品小經營備案信息采集表》。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備案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校外托管機構備案,應當向屬地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校外托管機構備案信息采集表》。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校外托管機構備案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經營提出的備案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收到備案申請時,對填報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及時備案;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進行食品小經營備案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備案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五)申請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三章 備案表管理
第十六條 食品小經營(不含小餐飲)備案實行一地一備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僅進行一次備案。
第十七條 小超市(小食雜店)和現場制售備案表編號由漢字“小經營(備案)”后加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12位阿拉伯數字的前6位為受理機關編號,后6位為食品小經營序號,前6位與后6位阿拉伯數字之間為一個半角空格。受理機關編號原則采用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中6位行政區域代碼,序號自000001開始順序使用。示例如下: 食品小經營(備案)231002 000001,其中23代表黑龍江省、10代表牡丹江市、02代表東安區。食品小經營備案編號不得重復使用。
第十八條 校外托管機構備案表編號由漢字“小經營校托(備案)”后加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12位阿拉伯數字的前6位為受理機關編號,后6位為食品小經營序號,前6位與后6位阿拉伯數字之間為一個半角空格。受理機關編號原則采用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中6位行政區域代碼,序號自000001開始順序使用。示例如下: 小經營校托(備案)231002 000001,其中23代表黑龍江省、10代表牡丹江市、02代表東安區。食品小經營備案編號不得重復使用。
第十九條 備案表一式兩份,申請人、備案機關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條 食品小經者應當妥善保管備案表,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應當將備案表張貼、懸掛或者擺放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第四章 食品小經營備案的變更、補發與取消
第二十一條 備案表所載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核發該備案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后應及時督促食品小經營者提交《備案變更信息采集表》,變更備案信息。
第二十二條 申請變更食品小經營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備案變更信息采集表;
(二)與變更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備案表。備案編號不變,備案日期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出變更備案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 食品小經營備案表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
第二十五條 終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核發備案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督促小經營者辦理備案取消。營業執照依法注銷或存在其他應當注銷而未注銷情形的,核發備案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據職權辦理備案取消手續。
第二十六條 食品小經營申請取消備案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經營備案取消表》或《校外托管機構備案取消登記表》;
(二)備案表原件。
第五章 食品小經營基本要求
第一節 食品小超市
第二十七條 食品小超市(小食雜店、有形市場商場內食品銷售柜臺攤床)經營場所的使用面積限定在60㎡以下。
第二十八條 食品小超市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內從事現場制售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的規定。
第二節 食品現場制售
第二十九條 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商場外有固定經營門店、且使用面積60㎡以下的現場制售,按本辦法備案。
商場、超市主辦方自營現場制售的,可參照《黑龍江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中餐飲類規定審核,在《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中增加現場制售項目。
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商場內租賃場地從事現場制售的,按本辦法進行備案。
第三十條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食品品種、數量、設施設備相適應的制作和銷售場所,食品現場制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小于5㎡;
(二)食品處理區隔斷應采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設置;
(三)經營場所墻面、地面、頂棚應采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的材料鋪設,且應平整、無裂縫;
(四)經營場所設有清洗消毒設施設備,清洗設備不少于2個;
(五)現場制售區域與消費區域應有效隔斷,制售區域內應設置有使用面積大于等于2㎡的制作專間或專用操作臺;
(六)提供現場制售經營場所的主辦方,場地、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七)現場制售食品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公示板;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定的條件。
第三節 校外托管機構
第三十一條 校外托管機構食品經營除符合《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行分餐制;
(二)每餐食品成品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留樣,并保存留樣記錄;
(三)不得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提供未做熟的四季豆、豆角,不得加工制作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馬鈴薯等高風險食品。
第四節 保健食品銷售
第三十二條 從事保健食品銷售的,應按相關規定建立相應制度。
第三十三條 在食品小超市經營場所內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分別在銷售區域、柜臺、貨架顯著位置設立提示牌,提示牌應當注明“保健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還應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標明“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藥物”字樣的提示牌,提示牌為綠底白字(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六章 食品小經營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對備案經營者進行分級管理;參照《食品經營監督檢查要點表》對小超市(小食雜店)和現場制售食品小經營者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對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限期整改,并督促其書面報告整改情況。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校外托管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加強備案食品小經營事中事后監管。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小經營備案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小經營者和社會監督。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小經營備案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地政府網站公布經備案的校外托管機構名單和舉報投訴電話,并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小超市(小食雜店)和現場制售食品小經營者、校外托管機構食品經營者備案政策的宣傳解讀,引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依法開展對入網食品小經營者的審核。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食品小經營相關定義:食品小經營,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或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商場內租賃場地,經營場所和經營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符合《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相關規定的,從事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禁止的經營行為之外的食品經營,不具備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條件的小超市(小食雜店)、小餐飲、校外托管機構、現場制售方式經營食品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小超市(小食雜店),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60㎡以下,且從事食品銷售經營項目包括:預包裝食品銷售(含或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或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校外托管機構,是指受學生監護人委托,在學校外專門為學生提供餐飲以及看護、輔導等服務的經營者。
現場制售,指具有固定經營場所,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向消費者直接提供即時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和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方式,所加工的食品僅限本門店銷售。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牡丹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局之前發布相關規定如有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小超市(小食雜店)和現場制售備案配套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