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有關單位:
現將《牡丹江市市區個體巡游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望抓好貫徹落實。
牡丹江市交通運輸局
2023年11月13日
牡丹江市市區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行為,提升出租汽車行業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2021年第16號令)、《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交運規[2022]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牡丹江市市區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牡丹江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個體巡游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第二章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劃分
第五條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分為AAAAA、AAA級、A級和B級。
第六條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指標包括:
(一)安全運營指標:交通責任事故、交通違法行為、運營違規行為、培訓教育等情況;
(二)運營服務指標:安裝使用衛星定位系統、攝像頭等營運設施設備情況、車容車貌、駕駛員儀容和行為舉止、服務評價、媒體曝光等情況;
(三)社會責任指標:維護行業穩定等情況;
(四)加分項目:政府及部門表彰獎勵、社會公益等情況。
第七條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實行基準分值為1000分的計分制,另外加分分值為100分。考核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條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評定:
(一)考核周期內綜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項目得分為50~100分)的,為AAAAA級;
(二)考核周期內綜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項目得分10~40分)的,為AAA級;
(三)考核周期內綜合得分在600~849分的,或者綜合得分在60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項目得分為0分)的,為A級;
(四)考核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B級:
1、綜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駕駛員有2人以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為B級的;
3、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負同等、主要或全部責任的;
4、發生一次重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的;
5、違反法律法規,組織或引發影響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群體性事件的;
6、嚴重損害出租汽車駕駛員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訪事件發生的;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在考核周期內經營時間少于6個月的,其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最高為A級。
第三章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劃分
第九條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分為AAAAA級、AAA級、A級和B級。
第十條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內容包括:
(一)遵守法規: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
(二)安全生產:參加教育培訓和發生交通責任事故等情況;
(三)經營行為:衛星定位系統、攝像頭等營運設施設備使用情況、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經營違法行為等情況;
(四)運營服務:文明優質服務、維護乘客權益、乘客投訴等情況。
第十一條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實行基準分值為20分的計分制,另外加分分值為10分。考核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從業資格證件但在考核周期內未注冊在崗的,不參加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違反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指標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別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種??壑?分為止。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加分累計不得超過10分。
第十二條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評定:
(一)考核周期內綜合得分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級為AAAAA級;
(二)考核周期內綜合得分為16~19分的,考核等級為AAA級;
(三)考核周期內綜合得分為6~15分的,考核等級為A級;
(四)考核周期內綜合得分為0~5分的,考核等級為B級。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考核周期內注冊在崗時間少于6個月的,其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最高為A級。
第十三條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有見義勇為、救死扶傷、拾金不昧等先進事跡的,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相應加分獎勵。
第四章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第十四條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組織開展轄區內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周期次年四月底前完成。
第十五條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運營基本情況,包括經營者信息、車輛信息、營業信息、駕駛員信息等情況;
(二)安全運營情況,包括駕駛員安全行駛記錄、車輛違章信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等情況;
(三)運營服務情況,包括經營者和駕駛員經營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的情況、服務投訴、媒體曝光、核查處理和整改等情況;
(四)社會責任情況,包括經營者及駕駛員參與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具體情況;
(五)加分項目情況,包括獲得政府和部門表彰、社會公益等情況。
第十六條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評分標準》(見附件1)組織對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進行初評。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本機構網站上對初評結果進行為期10日的公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反映情況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示結束后,對申訴和舉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根據各項指標的考核結果對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進行評定并上報備案。
第五章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第十八條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在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周期屆滿后30日內,持本人的從業資格證件到當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簽注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鼓勵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實施網上簽注。
第十九條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個體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評分標準》(見附件2)計分,根據駕駛員考核周期內綜合得分情況評定考核等級,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條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一個考核周期屆滿,經簽注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后,該考核周期內的扣分與加分予以清除,不轉入下一個考核周期。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考核周期內綜合得分計至5分及以下的,應當在計至5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教育培訓??己酥芷趦鹊谝淮斡嬛?/font>5分及以下的,接受為期3天的教育培訓;考核周期內第二次計至5分及以下的,接受為期7天的教育培訓;考核周期內第三次及以上計至5分及以下的,接受為期15天的教育培訓。教育培訓后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清除計分手續。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有關信息錄入出租汽車駕駛員數據庫,清除培訓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周期內,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為B級。
第二十二條 對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訴或者舉報。經調查核實申訴和舉報屬實的,應對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分別建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記錄。
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住址、聯系電話、服務單位、初領駕駛證日期、準駕車型、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號以及從業資格證件領取、注冊和變更記錄、培訓教育等情況;
(二)遵守法規情況,包括查處出租汽車駕駛員違法行為等情況;
(三)安全生產情況,包括交通責任事故的時間、地點、死傷人數、經濟損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等情況;
(四)經營服務情況,包括乘客投訴、媒體曝光的服務質量事件等情況。
第六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四條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巡游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公共信息平臺,并通過本部門網站或其他方式及時公布巡游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方便社會各界查詢。
第二十五條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出租汽車市場監管,充分利用12328、12345等熱線電話等多種途徑,建立巡游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信息收集制度。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系統及時記錄和更新巡游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信息,并建立與其他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六條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根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年度考核等級為AAAAA級的,為優秀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發放榮譽證書,向優秀出租汽車經營者評選活動重點推薦;
(二)年度考核等級為AAA級的,為良好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
(三)年度考核等級為A級的,為合格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正常開展經營活動;
(四)年度考核等級為B級的,為不合格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經營者參加至少為期十五天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AAAAA級的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頒發證書、標牌。AAAAA級的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可在巡游出租汽車頂燈、車門外側等顯著位置標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
第二十八條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以及相關社團組織對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為AAAAA級的個體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進行表彰。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出租汽車經營者優先聘用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高的出租汽車駕駛員,鼓勵將出租汽車駕駛員考核等級與其薪資待遇、培訓、辭退掛鉤。
第二十九條 個體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不良記錄駕駛員名單:
(一)在考核周期內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綜合得分為0分,且未按照規定參加培訓的;
(二)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均為B級的;
(三)在一個考核周期內累計綜合得分有兩次及以上被計至5分及以下的;
(四)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未簽注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的;
(五)發生其他嚴重違法行為或服務質量事故的。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不良記錄駕駛員名單數據庫,為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提供查詢服務,并加強對不良記錄駕駛員的培訓教育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指:
(一)個體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是指取得巡游出租汽車從業資格并在考核周期內從事個體巡游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人員。
(二)個體巡游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內,對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的安全運營、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綜合評價。
(三)個體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內,對個體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出租汽車服務中遵紀守法、安全生產、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方面的綜合評價。
(四)重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車經營者或其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原因,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服務質量事件。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牡丹江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