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牡丹江市企業上市掛牌扶持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牡丹江市企業上市掛牌扶持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7屆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5日
牡丹江市企業上市掛牌扶持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企業上市掛牌工作,鼓勵企業搶抓資本市場改革發展機遇,進一步激發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融資的積極性,大力推進實施企業上市掛牌培育工程,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黑政規〔2022〕2號)等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全市上市掛牌后備企業庫。各縣(市)區政府、市開發區負責組織屬地優質企業納入全市上市掛牌后備企業庫,各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市直優質企業及本領域本行業優質企業納入全市上市掛牌后備企業庫。全市上市掛牌后備企業庫入庫企業總量擴充到85戶以上,并持續動態補充、調整。其中,各縣(市)入庫企業不少于10戶,各區、市開發區入庫企業不少于5戶。
第三條 鼓勵企業積極申報省級上市后備企業庫。鼓勵全市上市掛牌后備企業庫入庫企業積極申報省級上市后備企業庫進行培育,市推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上市辦,設在市金融局)配合省上市辦進行動態管理,擇優推薦評定省級重點上市掛牌孵化企業。對納入省級上市后備企業庫,且按要求更新黑龍江省資本市場服務信息系統相關信息,積極參加省、市、縣(市)區相關部門組織的上市掛牌培訓活動的企業,每年給予1萬元工作經費補助。
第四條 鼓勵企業參加直接融資專題培訓對接活動。省級和市級上市掛牌后備企業參加省、市、縣(市)區組織的上市掛牌、股權融資等培訓、對接活動的,根據評分結果,每年給予一定的工作經費補助。每年每戶企業累計積分最高分值為100分,根據積分情況,工作經費補助額度最高為2萬元。企業參加專題培訓對接活動,按下列情形評定分值:
(一)參加線上活動的,每次評定0.5分;
(二)參加市域內線下活動的,企業中層干部參加的每次評定1分,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參加的每次評定2分,縣(市)域企業赴牡丹江市區參加活動的每次再加1分;
(三)按照省、市工作安排外出參加市域外活動的,省內活動每次評定2分、省外活動每次評定20分,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外出參加活動的,省內活動每次再加2分、省外活動每次再加5分。
第五條 鼓勵證券公司開展上市掛牌服務。支持證券公司與我市上市掛牌后備企業對接,鼓勵證券公司提早介入,輔導我市企業加快推進上市掛牌工作。每成功輔導企業掛牌新三板1家,給予證券公司所屬輔導團隊20萬元獎補資金;每成功輔導企業上市1家,給予證券公司所屬輔導團隊50萬元獎補資金。
第六條 給予股份制改造稅收支持。企業因改制需要補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如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符合條件的經核準后在規定期限內可暫緩繳納。
第七條 穩妥消除上市掛牌障礙。對納入省級上市后備企業庫的上市掛牌后備企業,各縣(市)區、市開發區組織應急、生態環境、稅務、住建、城管、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提前排查解決企業上市掛牌可能存在的行政處罰及法律風險隱患,切實解決影響企業改制上市掛牌困難問題。對企業改制上市掛牌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確權、稅費繳納、相關許可證件補辦等歷史遺留問題,以及改制上市掛牌前3年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需要規范的事項,各有關部門應及時給予政策指導與支持,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協助企業完善相關手續。對法律法規未明確事項,要本著尊重歷史和解決問題的態度,按照“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原則予以解決。
第八條 給予金融服務扶持。對納入省級上市后備企業庫的上市掛牌后備企業,符合企業貸款周轉金支持條件的,免收周轉金手續費。引導銀行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我市上市掛牌后備企業給予傾斜支持。引導國有資本、產業投資基金、社會投資機構積極參與企業股份制改造、增資擴股,優化股權結構。
第九條 給予政策資金傾斜支持。對納入省級上市后備企業庫的上市掛牌后備企業,各有關部門應當為企業提供“綠色通道”服務。發改、工信、科技、財政等有關部門在組織申報國家、省、市的專項扶持資金、各類政策性資金時優先予以支持。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鼓勵企業產品和服務參與政府招標采購。
第十條 鼓勵企業進入區域股權市場進行孵化。對符合條件的上市掛牌后備企業在哈爾濱股權交易中心“專精特新”專板掛牌進行孵化培育的,給予工作經費補助2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盡早實質性推進上市掛牌工作。對納入省級上市后備企業庫的上市掛牌后備企業,與證券公司簽約并支付首期費用、正式啟動上市掛牌工作的,給予工作經費補助20萬元。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申報上市。對納入省級上市后備企業庫的上市掛牌后備企業,上市輔導申請被黑龍江證監局受理的,給予工作經費補助50萬元。
第十三條 對企業成功在境內外上市掛牌的獎補,按照《牡丹江市金融開放招商和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牡政規〔2022〕5號)第10條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工作經費補助和獎補資金由市級財政和縣(市)區、市開發區財政按照1:1的原則共同負擔。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間,市財政安排1000萬元資金用于實施企業上市掛牌培育工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按年度集中兌現,第五條、第十一條“即申即享”,第十條、第十二條“免申即享”。
第十六條 由市上市辦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細則,并牽頭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鼓勵各縣(市)區、市開發區、各部門研究制定新政策措施進行政策疊加,強化對企業上市掛牌的扶持和激勵。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