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牡丹江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牡丹江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各成員單位)。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食安辦)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委托,對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實施考核;會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以下簡稱相關成員單位)對各縣(市)區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實施考核。
市政府食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縣(市)區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對縣(市)區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主要著重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和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對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對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主要對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落實等工作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在年度縣(市)區政府和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并根據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進行調整,設置要科學合理,可操作、可評價、可區分,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在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發布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后,市政府食安辦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和市直有關部門制定并發布年度縣(市)區政府和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第二章 縣(市)區政府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步驟和考核等級
第七條 對縣(市)區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政府食安辦依據年度“督檢考”計劃安排,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根據工作需要,采取資料審查、線上抽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縣(市)區政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常考核結果并在年終評審時參考使用。市政府食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對日常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中督促。市政府食安辦確定抽查地區,采取書面督查、實地核查和督查檢查等方式,督促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
(三)年終自查。各縣(市)區政府按照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等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與相關佐證材料一同于次年1月10日前報送市政府食安辦。各縣(市)區政府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四)年終評審。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地方自評和日常掌握情況,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審,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年終評審意見報送市政府食安辦。相關成員單位對相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五)綜合評議。市政府食安辦匯總各縣(市)區政府的日常考核結果、年終評審意見,會同相關成員單位作出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
(六)結果通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后,將考核結果通報各縣(市)區政府,抄送相關成員單位。
第八條 考核采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縣(市)和城區分別進行排名,縣(市)得分排在前3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在3名以后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城區得分排在前2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在2名以后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一)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平臺”相關數據上傳率未達到全省要求,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三)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縣(市)區政府或其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D級: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縣(市)區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經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認定應當為D級的情形。
第三章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步驟和考核等級
第九條 對各成員單位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自查評分。各成員單位按照年度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要求,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自評報告,與相關材料一同于次年1月10日前報送市政府食安辦。各成員單位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綜合評議。市政府食安辦組織副主任單位,按照年度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要求,根據各成員單位自評報告,結合年度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考核結果和市政府食安辦日常掌握情況,對相關指標進行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市政府食安辦及副主任單位對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三)結果通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后,將考核結果通報各成員單位。
第十條 考核采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級。得分在90分以上(含本數)的為A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一)對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未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導致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因履職不到位,嚴重影響我市在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成績的;
(四)其他經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認定應當為C級的情形。
第四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和各成員單位應當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并抄送市政府食安辦。
市政府食安辦根據職責,向相關成員單位通報各縣(市)區政府有關整改措施與時限。市政府食安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應當督促各縣(市)區政府完成通報問題整改,對考核排名靠后的縣(市)區加強指導。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各縣(市)區政府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和各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結果為A級的;
(二)考核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較大的;
(三)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市政府食安辦及時對各縣(市)區創新性示范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并通報相關成員單位。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有考核結果為D級或考核排名連續三年列最后1名情形的、各成員單位有考核結果為C級情形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委托市政府食安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縣(市)區政府和相關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市政府領導同志約談縣(市)區政府和相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
被約談的縣(市)區政府和相關成員單位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各縣(市)區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或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政府食安辦會同相關部門視情約談縣(市)區政府食安辦主要負責人。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經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可以根據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實際情況對考核結果為A級縣(市)區政府的數量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食安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