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公司)機關各部門、直屬分局、卷煙物流中心: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要求,牡丹江市煙草專賣局對我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進行調整,現將新修訂的《牡丹江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牡丹江市煙草專賣局
2023年10月8日
(可公開)
牡丹江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煙草專賣零售市場準入制度,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管理,合理布局煙草制品零售點,維護煙草市場流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則:
(一)依法依規原則。按照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要求,正確對待法律賦予的行政權力,嚴格遵循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確保依法依規進行。
(二)市場導向原則。充分考慮轄區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貼近市場,符合實際,滿足社會需求。
(三)合理規劃原則。有計劃覆蓋空白地帶,對于因歷史原因造成的煙草零售點布局現狀,通過逐步優化,穩步推進卷煙零售點布局趨于合理,防止無序競爭。
(四)服務社會原則。關注民生,優化營商環境。對社會弱勢群體、優撫對象,適當放寬辦證條件,鼓勵其自主創業,減輕社會負擔。
本規定遵循依法依規,尊重市場,依法保護煙草制品零售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無序擴張,堅持多維管理、優化服務、動態調控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牡丹江市城區及所屬鄉鎮村(屯)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與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不含電子煙)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固定經營場所。
第五條 根據牡丹江市轄區內總體規劃、經濟發展水平、人口數量及結構、消費習慣及能力、未來發展趨勢等因素,對煙草制品零售點的空間分布、業態標準以及經營場所條件等事項予以規范和明確。
第二章 合理布局規劃標準
第六條 根據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將轄區市場劃分為城區和鄉鎮村(屯)兩部分。采取距離控制、負面清單控制、總量控制進行規劃布局。
(一)城區(含城中村):煙草制品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少于30米。
(二)鄉鎮村(屯):鄉鎮煙草制品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少于50米,自然村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數量為每100戶可設置1個零售點。不足100戶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
第七條 特定區域布局:對居民小區(內部)、城市商業綜合體(內部)、公共交通樞紐點(內部)、高等院校(內部)等4類特征性較強的區域實行單獨管理。
(一)居民小區內部:小區分為封閉式和開放式兩類,根據居民戶數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封閉式小區內部每300戶可設置一個零售點,不足300戶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開放式小區內部每500戶可設置一個零售點,不足500戶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封閉式小區和開放式小區外部臨街門市,距離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執行。
(二)各類綜合性商品批發市場內,每1000㎡可設置一個煙草制品零售點,且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不足1000㎡按1000㎡計算。
(三)汽車、火車站候車室(廳)、機場候機廳等內部根據車站、機場規劃要求,最多可設置3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四)高等院校:大專以上高等院校內部設置零售點數量為每2000人可設置1個零售點,不足2000人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最多可設置5個零售點。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轄區各單元煙草制品零售點數量和距離管理限制(中、小學校,幼兒園距離標準除外):
(一)2年以內無涉煙違法記錄且經營主體為自然人的持證零售戶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發證機關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作出注銷決定后1個月以內,其直系親屬(限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二)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因新增設中小學校、幼兒園或中小學校、幼兒園新增設出入口等客觀原因,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搬遷到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申請變更的。
(三)其他需要政策扶持的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放寬規定的距離標準(中、小學校,幼兒園距離標準除外):
(一)殘疾人、退役軍人、軍烈直系家屬和生活困難人員等特定群體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辦理,距離管理標準值下調50%。
上述特定群體申請許可證的,應本人直接參與經營活動且只享受一次距離放寬照顧。
“生活困難”認定標準為民政部門核發的《生活最低標準保障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等有效證件。
(二)單層經營面積200㎡以上且兩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商場、超市、連鎖便利店,放寬幅度不超過規定距離的20%。
(三)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在6個月內可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距離管理標準值下調50%。申請人應當出具政府部門的證明材料(一次拆遷僅限一次變更申請)。
(四)其他需要政策扶持的情形。
以上情形同時受總量控制限制,不得突破總量上限。同時滿足兩種或兩種以上放寬情形的,適用其放寬幅度較高的條款,放寬幅度不予累計。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主體方面:
1.申請人屬于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申請人屬于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3.申請人未領取營業執照的;
4.其他不具備申領資格的經營主體。
(二)經營場所方面:
1.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部,或者與中小學校出入口距離少于80米、幼兒園出入口距離少于30米的。法律、法規、規章出于保護未成年人需要,出臺更嚴格限制標準的,從其標準執行;
2.被政府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筑的;
3.同一個經營地址已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的;
4.沒有疏散通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
5.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基于安全等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場所,包括但不限于主營業務為化工、農藥、油漆、燃油燃氣、煙花爆竹等產生或存在易燃、易爆或易揮發有毒有害氣體的;
6.經營場所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營業務為生鮮肉品、水產品、家禽、寵物及其用品,以及烹飪區與堂食區相通的餐飲店等;
7.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卷煙的經營場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樂場所、托幼機構、兒童社會福利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訓機構等;
8.不屬于《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04)中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等業態類別的經營場所,業態認定標準參照《煙草零售業態分類標準》(國煙法〔2005〕845號)執行;
9.無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的。
(三)其他方面:
1.利用自動售貨機、抓煙機、無人售貨商店等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含)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6.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7.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中涉及相關術語解釋:
(一)總量控制模式,是指居民小區內部、各類綜合性商品批發市場內部、汽車、火車站候車室(廳)、機場候機廳、高等院校等區域內部設置的煙草專賣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限定數量。
(二)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煙草制品零售點經營場所與住所(如客廳、餐廳、廚房、臥室等)有物理隔斷、界限明確、并有單獨的對外出入口。
(三)固定經營場所,是指有政府相關部門核發房屋門牌標識的經營場所,非簡易搭蓋、臨時性建筑、危險性建筑等。
(四)經營面積,是指實際用于經營的面積(以不動產權登記的使用面積為準),不含倉儲、閣樓及辦公場所等面積。
(五)一證一址,是指一個經營地址只設置一個零售點;連鎖企業申請煙草制品零售許可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六)距離,是指煙草制品零售點之間或煙草制品零售點與中小學校、幼兒園之間的距離。距離測量按照兩個場所出入口門中線之間遵守交通規則的最短安全行走距離進行計算(在同一建筑物內的距離測量,以兩個場所在建筑物內出入口之間的最短安全行走距離計算)。
(七)中小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等。
(八)幼兒園,是指具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資質,對學齡前兒童進行教育的公辦、民辦幼兒園。
(九)各類管理工具測算結果四舍五入取整。
(十)“以上”“內”均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二條 牡丹江市煙草專賣局根據牡丹江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口等實際情況對合理布局規定實施動態調整,不定期適時進行更新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牡丹江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牡丹江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牡煙發〔2021〕39號)同時廢止。
牡丹江市煙草專賣局辦公室 2023年10月8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