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民聯規〔2024〕1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臨時救助工作,更好地發揮臨時救助作用,提高救助的時效性和可及性,兜住兜準兜好臨時遇困群眾的基本生活,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牡丹江市市區臨時救助工作實施細則》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牡丹江市民政局 牡丹江市財政局
2024年9月3日
牡丹江市市區臨時救助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市區臨時救助工作,有效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黑龍江省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黑龍江省臨時救助工作規范》等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各區民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工作,發揮社會救助議事協調機制作用,共同做好不同類型臨時救助對象的相關救助工作。各區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審核確認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申請、調查核實,并受各區民政部門委托確認本級臨時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臨時救助日常工作。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主動發現并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協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五條 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急難型救助對象、因災型救助對象,以及各區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困難類型。
第六條 支出型救助對象包括:
(一)因在接受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及全日制中專、大專、本科等教育階段,在就學過程中,教育必要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二)因疾病治療、殘疾照料等必要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三)在實施危房改造、災后農房恢復重建、老舊小區改造過程中,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陷入困境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以及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監測對象。
(四)各區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情形。
支出型救助對象的認定,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財產有關規定。
第七條 急難型救助對象包括:
家庭或個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第八條 因災型救助對象包括: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落實相應救助政策后,基本生活仍然有嚴重困難的。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九條 根據困難的緩急程度,臨時救助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對象原則上適用于一般程序,急難型救助對象原則上適用于緊急程序,因災型救助對象各區民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相應救助程序。
第十條 適用一般程序時,申請人可向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急難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家庭戶口簿或申請人身份證;
(二)臨時救助申請書;
(三)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授權書及承諾書并書面確認(簽字或指印);
(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相關佐證材料。
非本地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由民政部門流浪乞討救助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第十一條 申請人或代辦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申請;申請人或代辦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全的材料或告知受理要求,可在政務平臺等系統中查詢到的信息無需再次提交;未告知需補全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受理申請后,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或者提請各區民政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生活必需支出等情況進行了解,并視情組織民主評議。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在申請人戶籍地、經常居住地或急難發生地村(居)民委員會公示,公示期為3日(公示期不計入辦理時限)。公示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擬救助金額、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各區民政部門確認。
第十四條 各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意見。確認同意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不予確認同意的,應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辦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一般程序審核確認流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殊復雜的,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
低收入人口申請臨時救助時,只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不再進行家庭收入、財產狀況調查及民主評議,辦理流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六條 適用緊急程序時,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急難發生地各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等報告的救助線索或申請后,應立即核查情況。對于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民主評議、公示等環節,根據急難情形,可由申請人或其代辦人簽訂承諾書后,采取“先行救助后補手續”的方式,直接予以救助;對于急難型救助對象在急難發生地申請時,急難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在核實人員基本信息和臨時遇困原因后,直接予以救助。緊急程序的審核確認流程應在3日內完成。
待急難情形緩解后10日內,經辦機構應補齊救助對象基本情況、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經辦手續,并報各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的方式有:發放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和提供轉介服務。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必要時可采取現金救助的方式。
(二)實物救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發放臨時救助金或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其他基本生活救助或專項救助條件的,應當協助其申請,并及時分辦、轉辦相關部門。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應當及時轉介。
第十八條 指導標準:
(一)支出型救助對象原則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額參照1-6個月的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二)急難型救助對象原則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額參照1-3個月的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三)因災型救助對象經有關部門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原則上參照急難型救助對象標準執行。
(四)對考入大專以上院校的應屆城鄉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子女按照支出型救助對象標準執行。
各區民政部門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進一步明確救助檔次、救助標準,向社會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十九條 救助對象困難情況特殊復雜的,各區民政部門應當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開展救助,涉及多部門的應通過各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通過集體研究決定后,確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標準,可適當提高救助額度。
第五章 臨時救助備用金
第二十條 各區民政部門應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可根據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戶籍人口數、保障對象數量、經濟發展狀況、臨時救助工作績效及實際工作需求等因素確定臨時救助備用金額度。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備用金堅持誰發放誰負責原則,主要用于實施急難型臨時救助或小金額臨時救助。
第二十二條 各區財政部門依據區民政部門提供的請款計劃,直接將臨時救助備用金撥付到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資金來源為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困難群眾救助資金。
第二十三條 臨時救助備用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臨時救助備用金不足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向各區民政部門申請補充資金;臨時救助備用金出現年終結余時,須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每月25日前將本月臨時救助備用金發放情況報區民政部門備案。各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抽查檢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五條 臨時救助備用金申請辦理、審核確認、資金發放要實現全流程網上辦理,對于“先行救助、后補手續”的救助對象信息,資金發放后10日內補錄至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采取社會化發放的臨時救助備用金應發放到個人賬戶;采取現金或實物救助發放的,要履行好四聯單等相關經辦手續。
第六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區要按照相關規定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切實加大臨時救助資金投入;市級財政對地方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給予適當補助,重點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傾斜。
第二十八條 各區民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困難群眾需要,建立臨時救助資金動態調整機制,不斷提升救助效果。
第二十九條 各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做好臨時救助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各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應按照要求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并接受相關部門及社會公眾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或其代辦人應當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并配合當地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對于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從事臨時救助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區民政部門要建立容錯免責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出臺臨時救助備用金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本轄區臨時救助備用金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 將臨時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各區民政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臺工作規范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牡丹江市臨時救助工作實施細則》(牡民規〔2021〕1號)《關于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的通知》 (牡民發〔2019〕1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