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牡丹江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25日
牡丹江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
序號 |
條 款 |
法 律 內 容 |
職 責 部 門 |
1 |
第三十三條 |
在舉行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可以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
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 |
2 |
第四十三條 |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 |
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 |
(二)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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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四十六條 |
制定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應當明確噪聲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以及標準要求。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制定、實施治理方案。 |
按建設工程項目類別,由建設工程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
4 |
第七十條 |
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
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規定,按照本方案相關條款分工執行,其余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屬于商業經營活動的社會生活噪聲由各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非商業經營活動的社會生活噪聲由市公安部門負責。 |
5 |
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對生產、銷售淘汰設備的行為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使用淘汰設備、采用淘汰工藝的行為由市發改部門負責;對進口淘汰設備的行為由海關負責。 |
6 |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 |
由建設工程所在各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 |
7 |
第七十七條 |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
由建設工程所在各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 |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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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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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七十八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由建設工程所在各城區住建部門負責,第三項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 |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 |
由建設工程所在各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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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 |
由建設工程所在各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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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
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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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
由建設工程所在各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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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七十九條第二款 |
違反本法規定,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海事等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按照職責分工,此項條款中涉及鐵路機車車輛的由鐵路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涉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涉及機動船舶的由海事部門負責。 |
10 |
第八十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本條第一項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建設工程所在各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按職責分工負責。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 |
(一)公路養護管理單位、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的; |
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建設工程所在各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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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
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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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未采取措施防止、減輕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的; |
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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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國家規定對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進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監測結果未定期報送的。 |
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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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八十一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
由各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 |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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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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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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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八十二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由市公安部門負責。 |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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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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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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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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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八十四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由居民住宅區所在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對電梯等特種設備噪聲進行監測。 |
(一)居民住宅區安裝共用設施設備,設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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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專業運營單位未進行維護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 |
1. 上述職責分工未盡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條第二款,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 各縣(市)區政府可以參照市級責任分工,并結合本地實際,對各部門職責分工進行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