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局:
為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落實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應賠盡賠原則,規范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與損害賠償責任案件辦理程序,我局制定了《牡丹江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雙案并處”實施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牡丹江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雙案并處”實施意見(試行)》
牡丹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22日
附件
牡丹江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雙案并處”實施意見(試行)
為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落實生態環境損害應提盡提、應賠盡賠原則,修復因生態環境污染違法案件造成損害的生態環境,規范生態環境污染違法案件違法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雙案并處”工作,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的決策部署,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強化生態環境損害者環境保護法律意識,堅持“依法推進、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公眾監督”的原則,以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目標,推動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落實落靠,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切實筑牢牡丹江市生態環境安全底線。
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范圍
(一)“雙案并處”。是指本部門辦理的違反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行政法律法規的案件,在行政違法責任或刑事責任調查處理同時,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調查評估和處理,同步追究違法行為人行政與刑事法律責任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包括損害修復、貨幣賠償等責任。
(二)損害賠償判定。在執法檢查過程或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下列情形的,應當判別為生態環境損害或初步判斷存在生態環境損害,并及時告知局法規科,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和賠償工作。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以外,發生造成生態功能顯著下降或者喪失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4.環境行政處罰案件中涉及嚴重污染大氣、水、土壤等生態環境要素的;
5.涉嫌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
6.造成林地、草地、濕地資源破壞的;
7.造成漁業生態環境破壞或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的;
8.發生在礦產和土地資源領域中,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9.其他造成生態功能顯著下降或者喪失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
(三)線索渠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渠道包括:
1.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的案件線索;
2.突發生態環境事件;
3.資源與環境行政處罰案件;
4.涉嫌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案件;
5.在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開發區域、國家和省級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發生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
6.日常監管、執法巡查、各項資源與環境專項行動發現的案件線索;
7.信訪投訴、舉報和媒體曝光涉及的案件線索;
8.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線索;
9.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
10.賠償權利人確定的其他線索渠道。
三、“雙案并處”流程
(一)前期工作
1.預調查(現場勘察)。符合生態損害賠償調查評估情形的,執法人員在違法行為調查(偵查)取證時,應同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的調查取證工作,固定生態環境損害事實和證據。準確、全面地掌握案件及生態環境損害的基本情況、數據和材料,并盡快保存相應的證據,從而防止證據滅失或之后難以取得。執法人員在勘察可能發生環境違法行為案件現場時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計算的因子盡可能詳細。
2.立案。行政執法人員在立案查處案件調查詢問筆錄時,預判是否可能需要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參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9種情形),如可能需要啟動索賠,應結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事項進行詢問詳細。在集體審議時應討論是否需要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及時確認啟動賠償程序。符合啟動條件的案件向涉案嫌疑人說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征詢涉案嫌疑人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意愿。
(二)啟動索賠
原則上如涉案嫌疑人自愿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則進入啟動索賠階段,案件辦理的自由裁量按從輕/減輕處罰,否則不予從輕或減輕。
1.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可以通過收集現有資料、現場踏勘、座談走訪等方式,圍繞生態環境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受損范圍、受損程度、是否有相對明確的賠償義務人、是否可修復等問題開展,形成勘驗筆錄或詢問筆錄、調查報告、行政處理決定、檢測或監測報告、鑒定評估報告、生效法律文書等資料和證明材料。需要鑒定評估的,由局根據規定程序委托符合條件的機構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出具鑒定評估意見或鑒定評估報告。對損害事實復雜,可能涉及多種生態環境損害的,可就不同鑒定評估事項委托多個不同的專業機構進行鑒定評估,但對于同個鑒定評估事項不可委托多個不同的專業機構進行鑒定評估。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專家評估的方式,出具專家意見。專家可以從市地級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門、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成立的相關領域專家庫或者專家委員會中選取。鑒定機構和專家應當對其出具的報告和意見負責。根據調查報告作出啟動索賠或終止案件等處理決定。索賠期間需要補充調查的,按照本辦法開展工作。
2.起訴。較大案件可以直接進入公益訴訟程序。
3.磋商。邀請賠償義務人、相關部門、專家進行磋商,確定賠償金額、修復方式等,如第一次磋商不成,根據與會意見補充調查,多輪磋商,磋商成功則簽訂協議,磋商不成則可以進入環境公益訴訟。如同一時間段發生多起同類型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同時磋商,磋商期限原則上自向賠償義務人送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書面通知之日起算不超過90日,磋商會議原則上不超過3次。案情比較復雜的,在首次磋商前,可以組織溝通交流。磋商達成一致的,簽署協議;磋商不成的,及時提起訴訟。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視為磋商不成:
(1)賠償義務人明確表示拒絕磋商或未在收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答復意見的;
(2)賠償義務人無故不參與磋商會議或退出磋商會議的;
(3)已召開磋商會議3次,磋商難以達成一致的;
(4)超過磋商期限,仍未達成賠償協議的;
(5)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
4.簽訂協議。磋商成功簽訂協議。完成磋商協議簽訂后可判定為事實意義上主動自愿賠償,在處罰裁量上考慮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5.司法確認。視情況是否啟動司法確認,申請司法確認時,根據法院要求提交相關材料。(簡易程序可省略此程序)
(三)修復評估
1.執行根據協議內容修復環境。倡導形式多樣的賠償方式。鼓勵賠償義務人在履行法定義務之外,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提高清潔生產水平。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不足的,特別是小微企業或者個人,在提供全額有效財產擔保(財產擔保形式為保證金的,視同賠償金管理)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分期賠付、延長繳納期限等賠償方式,也可以允許其提供有益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勞務。采取替代修復或其他賠償方式不足以彌補其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的,要繳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修復費用或賠償資金。
2.組織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承辦人(案件辦理負責人員)應加強生態環境修復過程監管,避免修復過程產生二次污染;組織對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
修復完成后,賠償義務人申請修復評估,修復評估所需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承辦人(案件辦理負責人員)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專家進行修復效果評估。
評估單位應全面評估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包括是否正確執行生態環境修復方案、是否達到生態環境修復總體目標、修復行動期間是否造成二次污染、是否需要開展補充性修復、公眾對生態修復效果是否滿意等。生態修復經評估未達到預期目標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賠償協議或法院判決要求繼續開展修復。繼續修復完成之日起10日內,賠償義務人申請復查,經復查評估仍未達到預期目標的,賠償義務人應當繳納相應的賠償金。
(四)從輕/減輕情形自由裁量
賠償義務人全面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將其作為從輕、減輕的情形。
法規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政策解讀、咨詢解答、案情調度、現場幫扶、組織培訓、系統填報等工作。
附件:1.“雙案并處”流程圖
2.生態環境損害索賠示范文本
牡丹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