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政辦規〔2024〕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牡丹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17屆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2月4日
牡丹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資源領域交易行為,推進我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營造誠實守信的公共資源交易環境,增強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誠實守信、依法交易意識,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根據《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6〕7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進一步深化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辦規〔2021〕43號)、《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評價實施指南》(GB/Z41465-2022)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入牡丹江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參與公共資源項目交易活動的交易當事人的信用評價與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包括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招標代理機構、拍賣機構、產權交易機構等中介代理和服務機構;投標人、供應商、受讓人、競買人等項目響應方;評標(評審)專家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等。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全市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及礦業權的招標、拍賣、掛牌以及國有產權的轉讓、出租等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管理是指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對交易當事人的信用狀況作出評估,并以信用分數或信用等級形式來展示的一種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發改委負責協調指導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工作,各行業行政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各自領域、行業信用評價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作為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部門,負責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并具體開展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信息歸集、量化記分、信用考評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工作應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客觀、合法、安全、及時、準確、共享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依法應當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相關行業行政監管部門根據信用評價的評分細則對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行為進行信用評價,并由交易中心對信用分值進行記錄。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采用量化記分制并實行動態管理、動態評價,記分采取累加。交易中心建立統一的信用評價信息系統。
第八條 交易中心在信用評價工作中發現交易當事人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不規范行為,應當進行記錄并及時報送至相關行業行政監管部門,行政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在黑龍江省公共資源交易網(黑龍江省政府采購網)進行公示。公示內容為交易當事人名稱、交易項目名稱、不規范行為的內容。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交易中心將其計入信用評價信息系統。
第九條 中介代理和服務機構、項目響應方、評標(評審)專家對公布的不規范行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開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異議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及證據,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異議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條 行政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意見,異議受理期間,暫不公布異議人評價結果,行業行政監管部門對異議申請作出處理意見后,行業行政監管部門根據處理意見重新評分,交易中心對評價分值進行記錄并公布評價結果。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負責對交易當事人的信用評價分值進行記錄和匯總,并將信用評價情況定期報送至市營商局。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信用評價采用百分制,信用評價基礎分值為100分。信用評價分值的計算方法為信用評價基礎分值減去影響信用評價行為的對應分值。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首次進入牡丹江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時,應當提供無不良行為承諾書,未歸集到其他信用信息的情形下,將其信用評價分值設定為基礎分。
第十四條 對符合國家有關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中禁止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懲戒措施的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不得參與所涉領域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信用評價等級劃分為A、B、C、D、E五個等級。
(一)動態評價得分為100分的列為A級;
(二)動態評價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100分以下的列為B級;
(三)動態評價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85分以下的列為C級;
(四)動態評價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75分以下的列為D級;
(五)動態評價得分在60分以下的列為E級。
第十六條 鼓勵招標人(采購人)等項目發起方在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使用項目響應方的信用評價結果,可以將項目響應方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的加(減)分依據,具體加(減)分值比例由項目發起方在交易文件中載明。
第十七條 信用評價結果為A級信用等級的中介代理和服務機構、項目響應方,鼓勵招標人(采購人)運用以下激勵措施:
(一)招標人(采購人)在選擇中介代理時,優先選擇信用評價結果為A級信用等級的中介代理和服務機構;
(二)提倡招標人(采購人)對信用評價結果為A級信用等級的項目響應方降低或取消投標保證金(需交納投標保證金項目)和履約保證金;
(三)招標人(采購人)在相同條件下,優先選擇信用評價結果為A級信用等級的項目響應方。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信用評價結果在信用評價信息系統公示,公示起始時間以評價結果錄入信用評價信息系統為準。信用評價為B等級的公示期3個月;信用評價為C等級的公示期6個月;信用評價為D等級的公示期9個月;信用評價為E等級公示期1年。信用評價公示期滿后,信用評價分值自動恢復為基礎分。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的,由行業行政監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理結果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行業行政監管部門和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的記錄、公開、共享、評價和使用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違紀違法或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
牡丹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
評分細則(試行)
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信用評價基礎分值為100分,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有下列情形,按照評分細則扣除相應分值。
交易當事人 |
序號 |
影響信用評價行為 |
扣除分值(分) |
中介代理 |
1 |
與項目響應方惡意串通。 |
50 |
2 |
在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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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法干預公共資源交易評審活動。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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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所代理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為所代理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項目響應方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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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項目響應方的質疑逾期未作處理或者拒收項目響應方法定期限內提出的質疑。 |
50 |
|
交易當事人 |
序號 |
影響信用評價行為 |
扣除分值(分) |
中介代理 |
6 |
拒絕配合行業行政監管部門處理投訴事宜。 |
50 |
7 |
中介代理機構的相關人員與項目響應方有利害關系的,未回避。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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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介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對公共資源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掌握不熟練,影響進場交易項目進行。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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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介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服務過程不夠細致耐心,執行不夠嚴格規范。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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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超越代理權限辦理公共資源交易事宜。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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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預約交易時間及場地不能按時進行交易,未及時通知交易中心。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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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照規定進行開標。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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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除必要的原件核對外,對于項目響應方能夠在線提供的材料,代理機構要求項目響應方同時提供紙質材料。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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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交易文件編制不規范、不完整。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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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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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當事人 |
序號 |
影響信用評價行為 |
扣除分值(分) |
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等項目響應方 |
1 |
向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
50 |
2 |
與項目發起方、其他項目響應方或者中介代理機構惡意串通。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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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資格。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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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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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項目發起方簽訂合同。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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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無確鑿證據,對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惡意投訴。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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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與項目發起方或者中介代理機構之間、項目響應方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項目響應方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項目響應方的其他串通行為。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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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經專家及行政監管部門論證,惡意低價競標。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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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獲取招標文件后進行質疑,但不遞交響應文件參與投標活動。 |
20 |
交易當事人 |
序號 |
影響信用評價行為 |
扣除分值(分) |
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等項目響應方 |
10 |
對自己提出質疑、投訴。 |
20 |
11 |
惡意或為謀取不當利益質疑、投訴,干擾交易活動正常進行。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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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標后不及時、足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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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評審專家 |
1 |
收受項目響應方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
50 |
2 |
透露對投標(響應)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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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到場參加評標工作后,擅離職守,無故退出評標活動。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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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評標時發現存在回避情形未提出回避繼續評標。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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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私下接觸項目響應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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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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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當事人 |
序號 |
影響信用評價行為 |
扣除分值(分) |
評標評審專家 |
7 |
對明顯違法違規或違反招標文件實質內容的重大偏差應否決而不予否決投標。 |
20 |
8 |
暗示或者誘導項目響應方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項目響應方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
20 |
|
9 |
向招標人(采購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項目響應方的要求。 |
20 |
|
10 |
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評標或以他人名義參加評標。 |
30 |
|
11 |
將評標資料私自抄錄帶離評標區的,或者透露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和評標項目。 |
20 |
|
12 |
對應知法規和規定掌握不準、理解有誤,將不應否決的投標作否決處理。 |
20 |
|
交易當事人 |
序號 |
影響信用評價行為 |
扣除分值(分) |
評標評審專家 |
13 |
抄襲其他評標專家評審結果。 |
20 |
14 |
無正當理由對某一家或某些家項目響應方不公平對待、打分畸高畸低。 |
20 |
|
15 |
對投標(響應)文件細微的偏差、缺陷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失誤且不造成實質性影響,可以澄清、說明、補正而未經要求澄清、說明、補正就直接否決投標。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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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評審施加不當影響的,如暗示、誘導等。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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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完成評審后在合法的評標勞務費之外額外索取、接受報酬或者其他好處,或者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交評標報告。 |
20 |
|
交易當事人 |
序號 |
影響信用評價行為 |
扣除分值(分) |
評標評審專家 |
18 |
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微信群、QQ群等網絡通訊群組,或者參加專家微信群、評標QQ群等網絡通訊群組,發布預參加評標信息或泄露已評完項目信息。 |
20 |
19 |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不配合招標人依法組織的中標候選人履約能力審查或不配合異議、投訴處理工作。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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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確認參加評標但未到場且未請假影響評標正常進行。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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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確認參加評標后,未按通知時間到達評標現場的,遲到60分鐘以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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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確認參加評標后,未按通知時間到達評標現場的,遲到30分鐘至60分鐘。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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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刻意躲避評標區監控,與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交流評審內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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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當事人 |
序號 |
影響信用評價行為 |
扣除分值(分) |
評標評審專家 |
24 |
在各評審環節中,已提交并確認該環節評審結論后,又無故退回更改評審內容的,或者退回的理由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 |
10 |
25 |
未按規定存放手機等通訊工具,U盤、移動硬盤等電子存儲設備,或者未按要求攜帶評標鎖的,或者因評標專家原因攜帶的評標鎖不能使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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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進入其他項目評標室聊天或打聽項目信息。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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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不遵守評標區管理制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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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不能獨立使用評審工具完成電子評標評審工作。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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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當事人 |
序號 |
影響信用評價行為 |
扣除分值(分) |
評標評審專家 |
29 |
對應知法規掌握不準或對評標系統操作有誤導致評標發生錯誤。 |
5 |
30 |
在“評定分離”模式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中,所提出的定性評審意見不明確、敷衍了事,且不能為定標活動起到參考作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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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故意拖延評審時間,或者消極怠工、敷衍塞責隨意評標、從事與評標無關事項。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