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政數辦發〔2023〕1號 關于印發牡丹江市大數據發展應用暫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大數據發展應用,激活數據要素潛能,推進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和市場化流通交易,我辦制定了《牡丹江市大數據發展應用暫行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牡丹江市大數據發展應用暫行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大數據發展應用,激活數據要素潛能,推進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和市場化流通交易,規范數據交易行為,促進數據資源依法有序、高效流動與應用,保障數據安全,根據《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黑龍江省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數據發展應用、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高效流動與應用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密數據及相關處理活動,不納入本辦法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征的數據集合,以及對數據集合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職或者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及其衍生數據,包含政務、公益事業單位數據和公用企業數據。
本辦法所稱非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所產生、獲取或者加工處理的各類數據。
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二章一般權益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取得的數據,可以依法使用、加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財產權益,依法自主使用,進行處分。
第三章數據要素市場
第一節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
第六條探索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建立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的分類分級確權授權制度。根據數據來源和數據生成特征,分別界定數據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各參與方享有的合法權利,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推進非公共數據按市場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為激活數據要素價值創造和價值實現提供基礎性制度保障。研究數據產權登記新方式。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推動數據處理者依法依規對原始數據進行開發利用,支持數據處理者依法依規行使數據應用相關權利,促進數據使用價值復用與充分利用,促進數據使用權交換和市場化流通。審慎對待原始數據的流轉交易行為。
第七條推進實施公共數據確權授權機制。對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公共數據,加強匯聚共享和開放開發,強化統籌授權使用和管理,推進互聯互通,打破“數據孤島”。鼓勵公共數據在保護個人隱私和確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要求,以模型、核驗等產品和服務等形式向社會提供,對不承載個人信息和不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共數據,推動按用途加大供給使用范圍。推動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公共數據有條件無償使用,探索用于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有條件有償使用。依法依規予以保密的公共數據不予開放,嚴格管控未依法依規公開的原始公共數據直接進入市場,保障公共數據供給使用的公共利益。
第八條推動建立企業數據確權授權機制。對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個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數據,市場主體享有依法依規持有、使用、獲取收益的權益,保障其投入的勞動和其他要素貢獻獲得合理回報,加強數據要素供給激勵。鼓勵探索企業數據授權使用新模式,發揮國有企業帶頭作用,引導行業龍頭企業、互聯網平臺企業發揮帶動作用,促進與中小微企業雙向公平授權,共同合理使用數據,賦能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型。支持第三方機構、中介服務組織加強數據采集和質量評估標準制定,推動數據產品標準化,發展數據分析、數據服務等產業。政府部門履職可依法依規獲取相關企業和機構數據,但須約定并嚴格遵守使用限制要求。
第九條建立健全個人信息數據確權授權機制。對承載個人信息的數據,推動數據處理者按照個人授權范圍依法依規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數據,規范對個人信息的處理活動,不得采取“一攬子授權”、強制同意等方式過度收集個人信息,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探索由受托者代表個人利益,監督市場主體對個人信息數據進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機制。對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個人信息數據,可依法依規授權有關單位使用。加大個人信息保護力度,推動重點行業建立完善長效保護機制,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規范企業采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創新技術手段,推動個人信息匿名化處理,保障使用個人信息數據時的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
第十條建立健全數據要素各參與方合法權益保護制度。充分保護數據來源者合法權益,推動基于知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數據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數據來源者享有獲取或復制轉移由其促成產生數據的權益。合理保護數據處理者對依法依規持有的數據進行自主管控的權益。在保護公共利益、數據安全、數據來源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承認和保護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獲取的數據加工使用權,尊重數據采集、加工等數據處理者的勞動和其他要素貢獻,充分保障數據處理者使用數據和獲得收益的權利。保護經加工、分析等形成數據或數據衍生產品的經營權,依法依規規范數據處理者許可他人使用數據或數據衍生產品的權利,促進數據要素流通復用。建立健全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流轉數據相關財產性權益的機制。在數據處理者發生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產時,推動相關權利和義務依法依規同步轉移。
第二節數據流通交易
第十一條推動開展數據質量、價值評估認證。鼓勵數據處理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數據質量評估認證,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照獨立、公開、公證原則,開展數據質量評估認證活動。鼓勵數據價值評估機構從實時性、時間跨度、樣本覆蓋面、完整性、數據種類級別和數據挖掘潛能等方面,探索構建數據資產定價指標體系,推動制定數據價值評估標準。
第十二條完善數據全流程合規與監管規則體系。強化市場主體數據全流程合規治理,確保流通數據來源合法、隱私保護到位、流通和交易規范。支持數據處理者依法依規在場內和場外采取開放、共享、交換、交易等方式流通數據。鼓勵探索數據流通安全保障技術、標準、方案。支持探索多樣化、符合數據要素特性的定價模式和價格形成機制,推動用于數字化發展的公共數據按政府指導定價有償使用,企業與個人信息數據市場自主定價。加強企業數據合規體系建設和監管,嚴厲打擊黑市交易,取締數據流通非法產業。
第十三條培育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務生態。圍繞促進數據要素合規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培育一批數據商和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通過數據商,為數據交易雙方提供數據產品開發、發布、承銷和數據資產的合規化、標準化、增值化服務,促進提高數據交易效率。在智能制造、節能降碳、綠色建造、新能源、智慧城市等重點領域,大力培育貼近業務需求的行業性、產業化數據商,鼓勵多種所有制數據商共同發展、平等競爭。有序培育數據集成、數據經紀、合規認證、安全審計、數據公證、數據保險、數據托管、資產評估、爭議仲裁、風險評估、人才培訓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提升數據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務能力。
第四章大數據發展應用
第十四條鼓勵支持市場主體開展基于大數據的第三方分析發掘服務、技術外包服務和知識流程外包服務等,培育發展大數據技術、大數據應用領域的新產業、新模式和新業態。
第十五條推動建設大數據產業發展集聚區、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大數據重點實驗室、大數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技術創新平臺,促進大數據和5G、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的交叉融合。
第十六條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通過搭建大數據研究平臺、大數據產業聯盟、創新創業平臺等方式,推進大數據技術創新與產業發展的融合,推動大數據產業研發、投資、孵化一體化發展。
第十七條支持推動培育應用數據驅動的制造新模式,提升工業數據管理能力。推動大數據與制造業融合,支持制造企業、互聯網企業、信息技術服務企業等跨界聯合,推動數據驅動融入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管理等環節,提升制造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章安全保護
第十八條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
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第十九條數據處理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二)組織開展數據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三)制定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等活動;
(四)采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防止數據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
(五)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存在安全風險時,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保護義務。
第二十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市場主體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落實數據管理主體責任,對數據實施分類分級保護和管理,加強數據質量管理,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第二十一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行使相關數據權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應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三條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第二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收集、使用數據的目的、范圍有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使用數據。
第二十五條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提供服務,應當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并留存審核、交易記錄。
第二十六條支持開展數據安全知識宣傳普及,提高全社會的數據安全保護意識和水平,推動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科研機構、企業、個人等共同參與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數據安全和促進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牡丹江市政務數據共享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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